8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重要通知,自9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新增三项领取条件以及两项参与渠道。首先,我们来探究个人养老金与养老金的区别,二者是否为同一概念?
通常所说的养老金,一般指基本养老金,即退休人员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完成退休手续后每月领取的退休待遇。而个人养老金遵循自愿缴纳原则,无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要求,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金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领取。
个人养老金与养老金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点。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能在退休人员退休后提供经济来源,简而言之,主要服务对象均为退休人员,能为退休老人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即退休后均可获得资金。其次,缴纳和领取方式相同,均为退休前缴纳、退休后领取。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质目的存在差异。养老金旨在提供基础性生活保障,是具有普惠性质的养老保障;而个人养老金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障,属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参与商业运行,具有自负盈亏的属性。因此,从本质上讲,养老金属于普惠性基础保障,个人养老金则是带有商业性质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
此次关于个人养老金的通知,主要新增三项领取情形:
1. 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
3.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此前,个人养老金的主要领取情形为: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或出境定居。可见,以往领取个人养老金以退休为主要条件,其余两种情况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等极其特殊情形。从某种程度而言,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两种情况极为少见。此次新增的三种领取方式,是考虑到个人或家人出现医疗、失业等特殊情况,当家庭或个人遭遇重大困难且经济困难时可提前支取。相较于以往的领取方式,此次新增的三种方式放宽了个人养老金领取政策。
除新增三种领取情形外,此次还增加了两种参与方式。此前,个人养老金只能通过在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的方式参与,现在可在公共服务平台等以及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此次变革从放宽领取方式和增加申请渠道两方面着手,目的在于鼓励推广个人养老金,吸引更多有能力、有条件的人参与。随着多种养老金模式的增加,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多种方式缴纳保险,保障退休后获得多种形式的养老金待遇,这无疑是积极有益的举措。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