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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刘某需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刘某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其名下并无不动产登记记录,车辆登记信息也已过期,案件执行一度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执行法官并未就此放弃,而是进一步扩大财产调查范围。经向民政部门查询,发现刘某与孙某自2008年结婚至今一直保持婚姻关系。法官随即对孙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以下重要财产线索:其一,孙某名下登记有一套商品房,目前市场价值约350万元;其二,孙某在某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近一年内有频繁资金往来,单月流水金额在5万元至15万元之间波动,账户余额时常保持在20万元以上。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昌平区房产,并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法院同时向孙某送达了查封、冻结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孙某在收到法律文书后第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主要理由包括:第一,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其名下,但系由其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且婚后贷款主要由其个人收入偿还,应属其个人财产;第二,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于其个人经营的网店收入,与丈夫刘某无关。孙某据此请求法院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和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孙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银行账户流水也显示,资金往来多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孙某的异议,维持原有查封与冻结措施。后刘某与孙某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履行全部债务,本案最终执行完毕。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原则,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范围和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
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财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财产登记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具体而言,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审查:
第一,财产取得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涉案房产购置于2015年,当时刘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存续7年,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要件。
第二,财产出资来源。虽然孙某主张房产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未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子女一方,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她个人,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财产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孙某账户中的资金多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这一事实进一步强化了账户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这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仅可以直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也可以对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首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只有在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考虑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同时,法院在执行共同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并保障其提出异议和主张权利的机会。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主要用于子女生活、教育等特定用途的财产,应当酌情予以保留,以免影响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律师寄语
执行程序在实现债权的同时,也注重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尤其当涉及夫妻一方名下财产时,法院须审慎认定财产性质、厘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界限。
对债权人而言,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依法争取的执行对象。债权人可通过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共同经营证据、财产共有线索等,申请法院调查并采取执行措施,提高债权实现可能性。
对被执行人配偶来说,如主张财产属个人所有,应积极举证,例如提供婚前财产协议、财产来源证明、赠与或继承文件等。仅凭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足以对抗执行。同时,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留应有份额,甚至提起析产诉讼,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执行中共有财产处理的复杂情形,建议当事人尽早寻求专业律师支持,依法界定财产权属、理顺执行程序,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陷入僵局或丧失权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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