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1326采煤工作面86#与87#、83#与84#支架顶梁错茬超侧护板高度的2/3,101#-103#支架前梁上方漏空未接实顶板,
不符合《132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架顶梁错茬不超侧护板高度高度的2/3、支架接实顶板”规定,
1.21326轨道顺槽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拆除2处风门后,帮部残存风门墙体易片折,未采取防片帮措施,
不符合《132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风门拆除后,无用墙体及时清理,未清理时残存风门墙体要采取防片帮措施”规定,
1.3西翼轨道大巷迎头后8m位置左帮2棵锚索未涨紧,
不符合《西翼轨道大巷作业规程》“锚索及时涨紧”规定;
2.1矿井总回风巷现场实测风速为7.456m/s,安全监控系统中风速传感器为6.8m/s左右,数值超说明书允许误差范围(风速传感器误差范围为±0.3m/s),未及时调校,
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规定;
3.11326工作面胶带顺槽2025年3月19日、20日进行顶板爆破卸压,人员躲炮警戒点到爆破点距离约为150m,小于300m,
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3.21322中部车场DC-83气动道岔紧固螺栓损坏,道岔间有杂物,使其尖轨与基本轨不密贴,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检修,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
3.31330胶带顺槽开门施工作业前未对风险因素进行辨识,
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31号)第十八条规定,
3.31330胶带顺槽拆运耙装机未进行视频监控,
不符合《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作业场所安设(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矿安鲁【2023】58号)第二条规定,
3.4《1326综采工作面冲击地压综合日报表》中,4月30日微震总能量数据统计错误,不能有效分析微震变化趋势,
不符合《霄云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制度》中“监测日报表应当真实反映全天采掘作业地点微震事件情况,有效分析微震变化趋势”规定,
3.5经查询视频监控系统,2025年4月12日夜班、5月8日夜班,C1307胶带顺槽轨道上山使用绞车斜巷运输时,C1307联络巷与C1307胶带顺槽轨道上山三岔门斜巷上部车场入口处存在人员可能误入行车区域,未设置警戒,
不符合《霄云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管理规定》“斜巷运输时上、下车场入口处,开启红灯和设置行车不行人警戒”规定;
4.1现场测试2304切眼导硐综掘机外喷雾两个喷头堵塞,西翼轨道大巷自移机尾处油泵电机接线外壳锈蚀,未及时检修维护,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
4.22301采煤工作面39#架液压支架护帮板,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维护,
不符合《2301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液压支架护帮板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及时维护”规定,
4.32301采煤工作面31#架液压支架立柱二级油缸液压管路损坏,未及时维护,
不符合《2301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每班必须检查管路连接状况,不完好时及时维护”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作出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元整(¥218,000.00)的行政处罚。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注册地位于济宁市金乡县霄云镇西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为王*。矿井东西走向长8.1km,南北宽2.9km,井田面积23.4251km²。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地质类型均为中等类型,冲击地压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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