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前,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一对恋人去镇政府民政办领结婚证,被要求缴纳200元钱购买一份社会养老保险。现在这对夫妻都老了,却发现当初斥“巨资”购买的“养老保险”并不存在。
2025年8月21日,60岁的当事人粟培告诉记者,最近他联系长宁县民政局,该局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养老保险”无法兑现,但可以退回当初购买保险时缴纳的200元本金,粟培拒绝了。
8月21日,长宁县梅洞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粟培是有那么一个“红本本”,但当时并没有养老系统,现在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退还当年的200元保险金。
记者注意到,民政部1992年1月3日发布了一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方案对当时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了规定,而粟培结婚时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或在该背景下产生。
不过,据四川绵阳多位退休民政干部称,当年保险制初立,民政部门的确推出过一些保险,但从未将保险与领结婚证捆绑,更未强制推行过。而且当年由基层民政部门推出的这些保险,有的后来被清退,有的与社保合并了。长宁县粟培这样一直到应该领取养老金的时候都还未解决的情况,他们也是第一次听说。
凭证首页加盖长宁县民政局公章。受访者提供
解决办法就是退你200块。
这合适嘛?体面嘛?你能愿意?
1996年,四川宜宾长宁县栗先生和恋人去镇民政办领结婚证,被要求缴纳200元钱购买一份社会养老保险。他们就花接近当时半月工资的钱买了一份。
然后,现在老了。长宁县某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确认说,之前是有那么一个“红本本”,但是当时并没有养老系统,也“没有无存档记录”,现在唯一的解决方式把200元保险金给栗先生退了。
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社保,是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的,这样子处理公道吗?是秉承了最大的善意原则来处理的吗?
不管出于什么历史原因,受害者都只有一方,就是当时买了这份保险的这对恋人,如今的二位老人。
要知道,在当时的情形下年轻的农民是很难会主动去买社保的,而这份社保在后续的多次调整,情理中没有被清退,甚至与今天“不存在”,也并非购买人的责任,这样子做俨然就是违约。
我交钱买未来的保障,无论具体的条件如何,交钱和收钱的,在当时那都肯定是明确,这是彼此的约定和责任义务的。今天,因为自身的失误或者说不想履约,就这么干,无论怎么说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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