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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行为,加快解决各小区历史遗留欠缴欠交维修资金问题,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集中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缴内容
(一)自2010年巩留县开始进行维修资金缴存以来,已部分交存至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归集比例较低、维修资金未全部交清的商品房小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开发并交付超过一年仍未销售的房屋。
(三)历年来由各单位、企业建设的集资房小区。
二、缴纳标准
房屋总价款的2%
三、清缴范围及措施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交付超一年仍未售房屋维修资金要及时缴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如2025年12月31日前仍未缴存的,我所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暂停办理该企业商品房网签网备案等各项业务,并将清缴结果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对新建计划交付小区,业主未缴纳维修资金不得将房屋进行交付。
(二)业主欠缴维修资金的。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持商品房购房发票/合同到巩留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巩留县房地产管理所(维修资金)专户。未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请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凡逾期未交存,将由业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电话:0999-8682025
特此通知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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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 静 江饿勒
●责编 王 敏 朱 婷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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