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两次截然相反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裁定书揭开程序正义的核心法则。
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名下位于某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作价300万元转让给王先生。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50万元首付款,但余款迟迟未付。
李先生多次催要无果,于2023年6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购房款250万元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遂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然而,判决生效后不久,李先生意外发现王先生在与自己签约时,隐瞒了其名下已有三套房产限购的事实。2024年3月,李先生再次以王先生为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他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王先生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其签订合同。
01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起诉。法院指出,尽管李先生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与第一次不同,但实质上是对同一法律关系的再次争议,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02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理由基于三个关键点:
同一当事人
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原告均为李先生,被告均为王先生。当事人一致性是适用一事不再理的首要条件,无论当事人在前后诉中的诉讼地位是否相同。
同一诉讼标的
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李先生第二次起诉将“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变更为“确认合同无效”,但争议的核心仍是同一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诉讼标的并未改变。
诉讼请求的实质关联
前诉是给付之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诉是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表面看诉讼请求不同,但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基础。
在前诉中,法院已隐含确认了合同有效性,否则无法作出继续履行的判决。
0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屏障,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事不再理的法理基础
该原则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程序安定性,避免矛盾裁判。其核心功能包括: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防止当事人通过反复起诉消耗司法资源
防止矛盾裁判:确保同一法律关系不被不同裁判结果所撕裂
维护既判力:保障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俞强律师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因对前诉结果不满而试图变换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根据司法解释,即使诉讼请求表述不同,只要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仍构成重复起诉。
实务中的例外情形
一事不再理原则并非绝对,存在以下例外: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时应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案件等除外)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因新情况、新理由再行起诉的,应作为新案受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房屋买卖等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若有新证据或新事由,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寻求救济,而非另行起诉。若对合同履行产生新的争议,应明确区分新的违约事实与已裁判事项。
风险防范建议
为避免陷入一事不再理困境,合同律师俞强律师建议:
全面提出诉请:在第一次诉讼中尽可能涵盖所有相关请求,如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性诉请
及时收集证据:发现新证据时应在合理期限内申请再审而非另诉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如涉及多个合同或法律事实,应明确区分诉讼标的
专业咨询:在启动重大诉讼前进行专业法律评估
风险提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涉及复杂法律判断,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和最新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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