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疑似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释明部分截图在社交平台和律师界火出圈。
网传裁判文书截图内容显示:“被告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认为其理由不成立。虽然原被告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但被告属于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欠妥”。同时,网传裁判文书截图内容还以红军长征向人民群众“借钱借粮”的归还历史进行释明。
有网友指出,网传裁判文书截图系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2)黔05民终4659号。更多网友认为,网传裁判文书截图是一份温情的判决。
网传裁判文书截图
在社交平台和律师界火出圈的网传裁判文书截图是否属实?众鸣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2024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黔民申6033号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间接印证网传裁判文书截图的真实性。网传裁判文书截图原告系1951年出生的赫章县男子侯某辉,被告系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裁定书内容显示,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终审案号为(2022)黔05民终4659号,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
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再审的理由之一是:坚持认为侯某辉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即使认为侯某辉对案涉工程经验收后合格,验收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自验收后侯某辉一直未向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时隔七年之久,侯某辉才意识到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还称: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虽为一级人民政府,但其享有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本案中与侯某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侯某辉的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2023年9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针对网传裁判文书截图内容,有网友告诉众鸣新闻:多年前曾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办过事,负责接待的人员从书记员到法官,温情的倒水和问候,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作出网传裁判文书这样的判决不足为奇,再正常不过,因为是他们长期坚守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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