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青海省川青铁路尖扎黄河特大桥施工时突发钢绞线断裂事故,16名作业人员(含15名工人、1名负责人)坠入黄河。截至当日9时,已确认7人遇难、9人失联。应急管理部紧急派工作组赴现场,青海省启动Ⅲ级响应,调集386人、23艘舟艇展开搜救。该桥为世界最大跨度铁路钢桁拱桥,原计划8月底合龙。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很多网友在我的自媒体后台留言,谁该为此次事故负责?相关单位及人员是否应该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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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责任主体可能涉及多方,但 施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第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简单说,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负直接责任。比如这次事故的“绳索断裂”,可能涉及绳索质量不达标、日常检查不到位、作业时未按规程操作等问题——这些都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漏洞”。如果施工单位没做好,就要担责。
当然,建设单位(项目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也可能有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如果监理没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了没制止,也要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如果提供的施工图纸有问题,或压缩合理工期、违规指挥,同样要担责。
那么此次事故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罪名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为大家分析。
首先,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事故原因查明为违规操作或安全管理失职(如绳索未按规程定期检测、作业时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人员强令冒险作业等),则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等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然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事故系因安全设施本身存在缺陷(如绳索质量不达标、承重强度不足、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等)导致,即“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则负责安全设施采购、验收、维护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每一起安全事故背后,都是对生命的漠视。法律的严惩、赔偿的数字,都换不回逝去的生命。希望这次事故能敲响警钟——施工单位别只顾赶工期、降成本,监管部门别当“甩手掌柜”,只有把“安全”刻进每个环节,才能避免下一场悲剧。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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