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北京某村因土地储备项目腾退,需要腾退某村涉及的所有房屋。刘某系某村某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作为被腾退人与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安置为7人,每人享受50平米的安置面积。后刘某购置了四套房屋并出售了两套。后因琐事矛盾,刘某儿子与妻子李某离婚,妻子李某要求刘某一家支付其安置面积对应的折价款。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刘某,其中刘某儿子、儿媳李某等7人均属于被安置人,李某实际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故李某主张其应获得5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标所对应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首先,购买涉案四套拆迁安置房有混合使用李某50平方米购房指标的情形,故李某在已出售的两套房屋中各占七分之一的份额,即应该按照出售所得房款计算李某应得的经济补偿利益。
其次,对于未出售的两套房屋,李某同样各占七分之一的份额,若各方均不申请对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那么法官将按照案件情况酌情确定每平米的价格。
最后,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李某获得5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所对应的经济补偿权益的前提是需要支付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本案四套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均刘某支付,故李某享有的50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所对应的经济补偿权益应将需要支付的购房款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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