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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有大变化!快来看看(二)
也迪律师解答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变化,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规制 “离婚逃债”行为,防止“金蝉脱壳”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实际是为了逃债,最终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夫妻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对方所有或为对方“加名”
即便房产在离婚时没有过户或“加名”,但是只要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约定有效,给予方一般不再适用“任意撤销权”,只有在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才能适用。
在相应司法解释出台前,房屋没有过户之前,赠与一方可以随时撤销,受赠一方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三、加大对原配的保护力度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另一方在诉讼中有权直接向出轨方主张权利,要求返还;基于此情况,还能主张法院对出轨方少分或者不分,有可能做到让出轨方“净身出户”。
四、随意打赏网络主播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属于“挥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能主张法院对其进行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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