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友满怀助农热情在直播间下单“凉山特产”后,结果却发现产地不是凉山?笔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看到了一起网络直播带货型犯罪案例,多名主播和幕后策划人被判刑。
2020年初,唐某杰带领他“团队”开始了一场精心策划的网络直播骗局。他们组建“戏班子”,孵化出“凉山孟阳”、“凉山阿泽”等打着“大凉山”标签的主播人设;他们从外地低价采购核桃、花椒等普通农副产品作为“道具”冒充大凉山农产品;再跑到四川凉山州的山区,摆拍“深入农户家收购”的悲情故事视频;最后雇佣“水军”,在直播时购买大量粉丝账号控评,刷“支持助农”、“已下单”等评论,营造火爆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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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他们通过虚构产地、摆拍视频、买粉控评,将普通农产品包装成“凉山原产助农特产”,销售额高达3500多万元,非法获利1300余万。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主犯唐某杰因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其他同案人员也均获刑。
很多朋友会问:什么是虚假广告罪?骗了这么多钱,难道不是诈骗罪吗?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虚假广告罪作出了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分析虚假广告罪:
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的主体方面: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
直播带货与曾经的电视购物一样,本质上都是一种商业广告行为。主播在镜头前口播、展示产品,其实就是在发布广告。唐某杰等人虚构产地、摆拍视频,完全符合“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而非法获利远超10万元的立案标准,且利用公众的善心牟利,社会影响恶劣,构成“情节严重”。
那么,为什么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呢?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分核心在于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俗来说,诈骗罪的核心是“空手套白狼”,行为人根本不想提供任何真实商品或服务,商品只是骗受害者掏钱的幌子,收到的东西毫无价值。而虚假广告罪的核心是“夸大宣传”,行为人确实在卖货,消费者付钱也能收到货,只是商品的质量、产地、功能等被夸大或虚假宣传了。货不对板,但东西本身还有一定使用价值。
本案中,虽然消费者所购买的货品并非来自大凉山,但收到的还是能吃的核桃、花椒,并非纯粹地非法占有货款,因而定为虚假广告罪更为合适。
最后,网络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只要面对公众推销商品,每一句话都可能构成广告承诺,“助农”更不是护身符,利用社会公益情怀进行营销,一旦造假,性质更恶劣,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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