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孙某 2020 年 12 月结婚,涉案房屋为郑某婚前个人财产。2022 年 10 月,双方签订《赠与合同》,郑某将房屋赠与孙某并办理过户,合同约定 “变更登记后不可撤销”。2023 年 11 月,孙某起诉离婚被驳回。郑某以孙某未履行维系婚姻义务为由,诉请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郑某诉求。
二、裁判要点
- 夫妻间房产赠与虽未书面约定附义务,但结合赠与背景(如婚前个人财产、赠与人经济状况等),可认定赠与隐含维系婚姻稳定、增进夫妻感情的目的,属于附义务赠与。
- 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短期内起诉离婚,导致赠与人维系婚姻的目的落空,构成不履行附随义务,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撤销权。
- 赠与合同中 “变更登记后不可撤销” 的约定,仅排除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影响其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
三、裁判要点分析
法院围绕赠与合同性质及撤销权展开论证:
- 附义务赠与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夫妻间房产赠与虽无书面义务约定,但结合房屋为郑某婚前唯一住房、价值高且郑某经济条件一般等事实,可推定赠与目的是维护婚姻稳定。孙某接受赠与后短期内起诉离婚,未履行该隐含义务。
- 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涉案合同中 “不可撤销” 的约定仅针对任意撤销权,郑某在知晓撤销事由(收到离婚诉状)后一年内起诉,未超除斥期间,撤销权成立。
- 情理与法理的平衡:法院考量婚姻家庭特殊性,认为郑某赠与行为符合 “维护婚姻稳定” 的常理,孙某的行为违背赠与初衷,判决撤销赠与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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