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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东蚊虫已进入快速繁殖期,
省内已发生基孔肯雅热疫情,
登革热疫情也进入快速上升期。
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
都是经伊蚊叮咬传播的
急性传染病,
通过“清积水、灭成蚊、防叮咬”,
可有效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据悉,
不参与不配合蚊媒传染病
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
珠海、佛山、中山、茂名等地
公布蚊媒传染病防疫不力的典型案例,
目前已有企业、机构、商铺因未及时
清理蚊虫孳生地等受到行政处罚。
赶紧来了解!
蚊媒传染病防疫不力
典型案例公布
警示案例一
8月5日,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执法人员在官塘社区检查发现,一名临街商铺责任人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依据《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予以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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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二
佛山市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某饮食店铺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随意在前街道路侧边倾倒污水,倾倒面积超0.8平方米。
因该店铺未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随意倾倒污水造成环境卫生破坏,造成蚊媒孳生隐患,增加了所处地区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播流行的风险。执法人员对店铺经营人进行疫情防控宣教,并根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店铺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将予以立案查处。
警示案例三
中山市坦洲镇相关部门在开展“两热”防控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部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严格履行“两热”疫情防控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且流于形式,防疫漏洞突出,存在小区地下车库排水沟有积水未及时清理、地下车库集水井未安装防蚊闸、未及时清理积水杂物、未清理易滋生蚊虫的绿植等问题。
该行为属不配合或拒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市镇街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据此,执法人员向13家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对其作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警示案例四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卫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两家诊所的医师在接诊发热患者时,未询问患者蚊虫叮咬等流行病学接触史,且在未检测排除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情况下擅自接诊发热患者,违反了传染病预检分诊相关规定。
经查,这两家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警示案例五
近日,茂名市卫生健康部门执法人员对城区医疗机构、住宿业、学校等场所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监督专项时,发现位于某酒店七楼的空中花园处放置的一盆水培富贵竹容器内,水体浑浊,水中可见游动的蚊幼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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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酒店因未能及时清理积水等蚊虫孳生环境,导致孳生蚊幼虫,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防控责任与法律底线
公民与场所的“防控清单”应做到:
✅个人:
翻盆倒罐清积水,不给蚊虫留温床
积极动手灭蚊虫,家里家外无死角
严防死守防叮咬,个人防护记心间
旅途防护不松懈,平安出行才舒心
出现症状别拖延,及时就医早治疗
✅场所:
物业、企业定期消杀、清理绿化带积水
学校、工地等集体场所建立防蚊制度,纳入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提醒,
全社会联手“依法防控”
是遏制疫情扩散的关键,
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提供刚性约束,
市民遵守法律是对
自身和社会健康的保障。
快转发提醒身边人!
素材来自广东疾控、珠海人民城管、南方网、中山日报、健康中山、健康茂名
编辑/陈淑娴
责任编辑/蓝辉龙
三审/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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