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邻居卖个菜,竟然要面临10万元的罚款!2022年发生在福建闽侯县的“转卖芹菜被罚”事件,引起社会各方关注。最后,当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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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过重罚”在江苏彭某身上再次上演。“小过重罚”指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
几年前彭某从江苏来到安徽马鞍山市开个小食品店,为了回馈客户,他从超市购买了20斤散装大米分装四袋作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送出去了三袋还有一袋在食品店里。马鞍山市市场监督局进店检查发现这袋5斤大米后以分包装无标签为处罚依据,处罚8500元【马市监稽罚字(2021)698号】。后来生意不好彭某就把食品店关门回江苏了。几年过后彭某突然被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封了账户强行划扣17000元。彭某觉得很委屈当年5斤大米也没卖,也没造成危害,被处罚时候自己也不知情,现在被强行划扣17000元,他表示很委屈对马鞍山的营商环境表示十分不满。市场监督局表示,当年已经向看守店铺的刘某送达了电子告知书。
四川林小明律师曾对“转卖芹菜被罚”发表观点:本案中,法院发挥了最后守门人的作用,坚守了法律底线,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同时有法可依。 发生在彭某身上的“小过重罚”就没那么幸运了,他被强行划扣了17000元,当地法院没有发挥最后守门人的作用,没有坚守法律底线,没有兼顾法理与人情,更没有做到有法可依。
2025年2月7日,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小过重罚”不仅有“小题大作”之嫌,更是对法治的曲解和伤害,让市场执法变了味道。
人民网评:营商环境“优”无止境,问责一个警示一片。但愿临沂这样的执法“事故”不再出现。公权力是用来维护市场秩序的,而不是用来针对经营者的;是用来凝心聚力促发展的,而不是破坏发展毁信心的。说到底,执法者真正怀揣为发展护航之心,手中权力为市场带来清朗阳光而非冰冷重压,才能真正保护经营主体权益,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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