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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970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张某一、张某二两个子女。1995年,张某、李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15年,李某去世,但未对房屋进行分割继承,仍由张某居住。
2018年,张某与王某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仍居住在该房屋中。2020年,在未告知张某一、张某二的情况下,张某与王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原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占30%,李某占70%。
2021年,张某多次前往医院就诊,最终被确诊患有阿兹海默症,且智能减退数年。2023年,张某去世。张某一、张某二向法院起诉,称张某患有阿兹海默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应为无效,要求继承并依法分割房屋。
王某辩称,张某是2021年确诊阿兹海默症的,但房产变更登记是2020年完成的,当时张某的精神状态完全正常,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确认房屋产权变更无效,酌定房屋归张某一、张某二所有,由张某一、张某二支付王某折价款10万元。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张某、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李某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应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
其次,张某在未经其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侵犯了其余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应属无效行为。
第三,根据病例记载,张某患有阿兹海默症,且在此前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有理由相信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法院确认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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