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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国际法有资格向日本索取战争赔款的战胜国是:中国、美国、英国、苏联、荷兰、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等13国。
其中,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美国、英国、苏联、荷兰、澳大利亚、印度等7国在旧金山和会以后都放弃了战争赔款要求。
1、对东南亚赔偿的背后
因此,第二阶段的赔偿,主要是日本与东南亚各国之间进行交涉,并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达成协议。
尽管东南亚各国强烈要求赔偿,但日本并没有马上着手赔偿处置问题。日本是在经济取得恢复,并感到经济发展需要之后,才开始与东南亚各国进行赔偿交涉。
首先,朝鲜战争的爆发使日本经济迅速得到了恢复,并且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为通过谈判实现赔偿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1945年日本战败以后,长期以来为战时统制经济所掩盖着的经济危机迅速表面化,日本经济一度陷入困难境地。1950年爆发的朝鲜战争使日本经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繁荣,被日本经济界称为“神风”,“朝鲜战争帮助日本经济打好基础并使它再度充满活力”。
其次,日本对东南亚市场的需求,迫使日本重新重视悬而未决的赔偿问题。
日本是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所生产的绝大部分产品要销往国外,既要依赖外部资源又要依靠国外市场。当经济开始恢复时,日本开始意识到自己的“繁荣和东南亚有难解难分”的关系。
日本关西金融实业界发言人、大阪商工会议所会长$APPEND长杉道助甚至说过,没有恢复在东南亚的地位,就不能恢复日本在世界的地位。为拓宽与东南亚的经济关系,最首要的就是要处理长期争执不下的赔偿问题。
1953年7月朝鲜战争停战后,日本失去了战争特需带来的繁荣,开始考虑利用赔偿打开东南亚市场。同年9月,日本派出了外相冈崎胜男为团长的代表团前往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缅甸,就赔偿问题交换意见,拉开了媾和后赔偿交涉的序幕。
从1954年到1959年,日本先后同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南越签订了赔偿协议以及中、长期贷款协议,代替赔偿。
有资格向日本索取战争赔款的战胜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等6国得到了战争赔款,具体数额为(均为当时价格):
印度尼西亚:8亿美元;菲律宾:8亿美元;缅甸:2亿美元;越南:3900万美元;老挝:278万美元:柬埔寨:417万美元。
此外,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这4个在法律上本来没有资格获得战争赔款的国家,通过对日斗争也得到了“准赔款”。
具体数额是:
韩国:3亿美元;新加坡:817万美元;马来西亚:817万美元:泰国:2667万美元。
后来,瑞士、西班牙、瑞典、丹麦这4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中立国”,也向日本提出赔偿战争时被毁坏的他们在中国和东南亚的财产,日本也对此作了赔偿。
具体数额是:
瑞士:286万美元;西班牙:550万美元;瑞典:140万美元;丹麦:202万美元。
比较复杂的是蒙古,因为战前日本不承认蒙古是独立于中国的国家,所以日本认为中国放弃赔偿就等于蒙古也放弃了赔偿。但后来经过交涉,日本同意向蒙古提供1389万美元的无偿经济援助,作为变相的赔偿。
第二阶段赔偿最突出的特征是:
第一,经济发达的战败国与经济落后的战胜国通过协商实现赔偿,战胜国并不能单方面决定赔偿额度及其内容。
第二,赔偿的支付不是现金,全部是采用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方式,而且,在赔偿品中,钢材、电器机械设备等重化工业产品占了很大比重。
第三,每一个赔偿协议都同时伴有有偿或无偿的经济合作计划以及中、长期贷款,并且也都是采取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方式。
第四,赔偿支付时间短者5年,长者20年。这一方面将赔偿给日本带来的负担降到极为轻微的程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主要的,是给日本工业特别是与赔偿支付密切相关的重化工业提供了长期的持续稳定的输出市场。
这样,日本的战争赔偿这种战后处理问题,就被转换成了战后日本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合作方式的问题了。
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处理,从带有惩罚军国主义性质的“实物”赔偿(拆迁赔偿),到旧金山媾和会议之际规定的“劳务”提供,赔偿不再带有惩罚性,它不过是安抚东南亚各国索赔的强烈要求的规定而已。
不仅如此,对日和约还规定,要由日本与索赔国进行谈判,最后决定赔偿的数量和内容,这进一步使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由被动变为主动。就是利用这一规定,之后日本与索赔国的谈判中,又把赔偿物由“劳务”变成了“产品”,而且是“生产资料”。
日本愿意以生产资料的形式进行赔偿,日本的《我国外交近况》在讲到当时日本政府关于赔偿的基本观,点时写道:
“以生产资料进行赔偿,可以发展被赔偿国的产业,提高生活水平,进而扩大日本与被赔偿国的通商关系。如果以消费资料支付赔偿的话,那么不仅会使日本对被赔偿国的贸易缩小,而且对被赔偿国本身的经济发展也没有好处。”
另外还写道:“从经济的角度看,赔偿的履行对于把日本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乃至耐用消费资料及技术,在通常贸易之外,介绍给被赔偿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进行这种赔偿的结果上看,日本确实是通过赔偿打开了对东南亚各国的贸易关系。
2、赔偿、准赔偿以及各种请求权
日本的战后处理对外支付,不是仅以赔偿的方式来处理,而是呈现复杂的情况。作为说明战后处理的对外支付的用语,有几个复杂的概念需要厘清。
赔偿,即战争赔偿,是战败国日本对战胜国盟国所支付的现金(或物品及劳务)。中间赔偿,即战后占领时期和平条约签订以前的赔偿,日本国内的资产,比如工厂机械拆迁等。准赔偿,即取代赔偿的无偿经济合作。
请求权,是一个法律用语,以债权等要求他人的行为为内容的权利,不仅指权利本身,还包括主张权利的概念。
赔偿以及作为战后处理的一环的经济合作以及支付金额,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赔偿额为10亿1208万美元(3643亿4880万日元),日本依据与被占领的亚洲各国所缔结的双边协定而进行的赔偿以及取代赔偿的无偿援助。
包括基于《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款(一)进行的赔偿,如有菲律宾(赔偿协定于1956年7月生效)的55000万美元(1980亿日元),越南(赔偿协定于1960年1月生效)的3900万美元(140.4亿日元)。基于个别和平条约赔偿,有对缅甸(赔偿与经济合作协定于1955年4月生效)的2亿美元(720亿日元)和对印度尼西亚(赔偿协定于1958年4月生效)的22308万美元(803.088亿日元)。
(二)中间赔偿即日本国内资产的物理性撤除,计16516万日元。
(三)日本放弃的海外资产用海外日本资产进行的赔偿,放弃海外资产计3794.99亿日元。
(四)作为战后处理一环的,与赔偿性质相异而却具有战后处理性质的无偿援助以及贷款等,基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经济合作等,共计75393622.41美元。
(五)对俘虏的补偿(12614125美元),这一补偿是基于《旧金山和约》第十六条而进行的。
(六)为解决私人请求权的支付(23837261美元)。
(七)战前债务的支付(1874263美元),基于《旧金山和约》第十八条以及个别和平条约进行的。包括对伴随日本在中国大陆的侵略给欧美各国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害的补偿,即按照《旧金山和约》的战前债务还款规定的那部分等所指的金额。
(八)基于作为战后处理一环而缔结的经济开发贷款协议的贷款(94660万美元)。
第二阶段赔偿从日缅达成协议并生效起,到1977年最后一笔赔偿支付完毕止,持续了23年之久,跨越了日本战后恢复时期和高速增长时期。
对受偿国来说,赔偿对其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以经济援助的赔偿
在接受赔偿金的当时,可以缓解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还可以得到日本的劳务补偿部分的人员技术支援。
但是,这个积极作用,由于支付数量过少和支付时间过长(10年至20年)、赔偿内容和方式不能自主决定以及历史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局面等原因而受到极大的局限,直接的经济利益很有限。与其说是日本对各国所受损害的一种物质补偿,莫如说是象征性的心理上的补偿。
可以说,对日本来说,确是因“祸”得福。赔偿没有给日本带来什么沉重的负担,相反地,对促进日本经济腾飞起到了一大助力的作用。
首先,从赔偿支付时期来看,日本是在战后经济得以恢复以后才开始与相关国家开始赔偿交涉并达成协议的,所以日本在处理赔偿问题之际,跨域了从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转换、从战后恢复时期向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过渡这样非常关键的阶段。因此,战争赔偿与经济援助挂钩,为日本工业开辟和扩大海外市场、提供原料供应地,以及培育国际竞争力作出了贡献。
其次,从赔偿支付方式来看,因为战争赔偿与经济援助挂钩,所以不是采用现金赔款的方式,而是以提供物资和劳务的方式来实施。由此,从日本企业来看,参与的经济合作实际上就是向东南亚发展经济关系的桥头堡,名义上的支付战争赔偿就成了日本向东南亚进行经济渗透的有力工具。
日本经团联副会长植村甲午郎在《实业之日本》杂志上说:
“我最近略略调查了一下数字,稍觉意外的是,无论海外投资或经济合作,由于向那里支付赔偿的关系,增加了有利因素。”
最后,从实际的经济效益来看,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赔偿促使日本对东南亚的出口贸易在结构上发生变化,重工业产品增加,轻工业品所占份额相对减少。
20世纪50年代前期,日本出口东南亚的绝大部分是轻工业产品,50年代后期开始,以赔偿为契机,重工业产品占据主要地位。赔偿成为日本薄弱的工业部门向东南亚,进而向欧美市场扩张的契机。
(二)赔偿与经济援助挂钩,有力地促进了日本向重化工业方向发展,起到了培养日本重工业的作用。
因为通过赔偿,使各受偿国熟悉了日本货物,又通过多种方式的劳务输出、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才,使各受偿国对日本产品产生某种依赖,为日本重化工业提供了一个长期的、持续稳定的出口市场以及原料来源地,加速了日本向重化工业方面的结构转换,并促进了日本重化工业的发展、壮大。
(三)赔偿与经济援助挂钩,实际以向受偿国进行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赔偿促进了日本战后的设备更新、技术革新。
因为,在第二阶段赔偿的初期,50年代中期,正值日本结束战后恢复、开始进入高速增长时期,于是日本将一些已经或行将淘汰的二手设备陆续作为赔偿品提供给了受偿国。
1959年9月日本通商产业省发表的第2号经济合作白皮书《经济协力的现状及问题点》公开承认,日本的战争赔偿产生了与海外经济合作相同的效果,并借此可以开辟新的市场。日本以赔偿为手段,扩大了对东南亚各国的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并且极大地加深了日本经济对东南亚各国经济的渗透。
最后,还是需要指出几点与历史处理相关的问题,第一,大多赔偿都用在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大规模事业上,所以资金并没有用到本来的战争受害者的身上。本来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到了1990年以后开始涌现,比如慰安妇问题等个人补偿的问题就此浮现出来。
第二,通过大型经济项目的援助,形成了日本与受偿国当地政府、日本的企业与受偿国的大企业之间的一种勾结的关系,由此会造成受偿国内对日本战争责任及赔偿的认识问题上产生很大的分歧。可以说分割了受偿国内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认识及追究的意愿。
第三,日本的企业用着日本政府的资金在受偿国当地建设水电站和工厂,建设后进行维修和提供零部件,赔偿事业被置换为政府开发援助的项目,成了经济上的“合作”。所以,不管从日本政府层面也好,从实际参与赔偿事业的企业来说也好,对战争的“谢罪”与“偿还”的意识就很单薄。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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