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律师在群里抱怨,如今打开网页,怎么很少看到夸赞自己的律师的帖子,涉及律师的内容,不是律师写的介绍法律规定自己代理案件有多厉害、的或明或暗的承揽业务,就是当事人写的负面评价自己律师的。
作为工作日常内容就是接触案件当事人及执法司法机关的,几十万的律师队伍,有几个肯真实的写出自己的办案实际和感受?
网上,有个律师的视频称,自己做了几十年律师,想要告诉大家一个得罪同行的“内幕”,那就是很多纠纷不要去打官司,一是法院也无能为力的纠纷,二是法官也无能为力的纠纷,三是打赢了官司对方已经无力支付的纠纷。前半段听着还很有点儿意思,可到此就峰回路转,开始介绍起了自己称,自己可这不是那种一味的让当事人有了纠纷只会打官司的律师......
很多律师抱怨自己没有案件了,并将原因大多归咎于法律公司太多了,律师从业人数太多了,却没有看到,根据最新的司法统计数据,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都没有聘请律师。
有没有想过,当事人为什么要花钱聘请律师代理案件?难道仅是为了有了诉讼自己可以不用出庭、在法庭上跟法官能对答如流,能根据案情的编写出几个法律依据,就可以让当事人动辄拿出几万几十万元的律师费?
最近的几次开庭中,法官宣读完法庭纪律之后,都会强调一句,双方都把手机都关机后交到书记员处保管,还专门强调到,律师也把手机交过来。
按照最高法院的《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从字面意思看,庭审中禁止“拨打或接听电话”的另一个意思应该是,是允许携带电话的。如今的手机,除了拨打接听电话、录音录像之外,还是有很多其他的功能的,法庭规则只是禁止了上述这些功能,可并没有禁止其他功能,更没有一律禁止携带手机参加庭审。
问题在于,某个法院、某个法官是否有权执行超过了《法庭规则》禁止范围之外的“法庭纪律”呢?如此的“法庭纪律”,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呢?
这么专业的法律问题,大多数的老百姓是不会明白和深究的,但并不妨碍其可以在网上事后查询相关解答,进而形成这么做是否合法的诉讼感受。其中的司法感受,当然也包括自己律师对于这样的“法庭纪律”的反应。
接着陈述事实,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并没有出庭,仅是委托了一名年轻的女律师出庭。只见女律师闻听了“法庭纪律”之后,熟练的将手机关机后,走到书记员坐席将手机上交。
语人君当时就在想,如果当事人开庭也来了,看到自己的律师将手机如此“顺滑”的上交,内心里会做如何的感想?是觉得律师是在服从法律规定,还是认为律师是在配合法院工作,还是觉得律师连自己的手机都保不住,又如何在自己的案子中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上有一个帖子的大意是,现在好多律师,不知道是受学校教育的形象,还是受了影视剧里倒背法条就能收费几万元元的影响,在当事人面前总是说法律规定如何,司法程序如何,依法这个案子如何。
可是,现实中如何执法司法部门或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不按照法律程度进行,这时候律师又能做什么,是很多律师不会告诉你的。
当事人花钱聘请律师,难道只是碰运气的希望遇到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如果都依法办案,是不是律师的作用和费用就应该大打折扣?难道,律师的作用只有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才能起作用,如果执法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这时候,律师除了告诉继续起诉、上诉、申诉之外,还能起什么作用呢?
如果在当事人到了法庭,发现自己花了几万几十万聘请的律师,在开庭时只是配合法庭程序的个半小时的走个流程,自己都可以看出的法律问题,律师在法庭上都不提出和反映,甚至连自己的执业权利都维护不了。试想,当事人会如何评价的律师的作用,会对律师的价格做出如何的判断?
最近,网上出现了大量投诉律师的帖子和律师违规执业受到惩戒处分的通报。此前文章也曾经分析过,这些投诉很多都是律师自己的当事人发出的,很多文章都在抱怨什么过河拆桥之类的,告诫律师们一定要警惕自己的当事人。
就如同农夫与蛇的故事,蛇对救命之恩不知回报反而恶意相向固然需要谴责,可农夫去解冻冬眠之中的蛇,是不是连基本的自然规律和社会常识都不尊重了?
推及当事人投诉律师的事情,当事人通过律师代理自己案件的举止和行为,如果没有看到法律规则的作用和力量、律师的作用和执业权利的保障,是否还会继续尊重律师,觉得斥巨资聘请律师物有所值呢?
更令人意外的是,有的当事人居然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自己或在他人的加持下发现了律师执业活动的违规违法之处,叠加上上述的不满,不纷纷去投诉律师退费才怪。
言归正题,法庭上,看着律师“乖乖的”将自己的手机按照“法庭纪律”上交给书记员,语人君当时就在想,这样的律师,如果当事人出庭看到这一幕,会对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作何感想呢?会不会案件结束之后去投诉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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