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令人揪心的案件作出判决。此前,在上海的下班高峰时段,42岁的李女士乘坐公交车出行。然而,一辆小轿车在道路上违规插队,致使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避险。这一突发状况下,李女士失去平衡摔倒,头部受伤。经交警勘查认定,小轿车司机张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前往医院检查,竟意外查出自己已怀孕6周。但由于摔倒后接受了CT检查,加上后续治疗所服药物,无奈之下只能选择人工流产。此外,此次摔倒造成的对冲伤还导致李女士嗅觉丧失。身心遭受重创的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和小轿车司机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但两名被告对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事故发生时间、医院诊断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接受CT平扫等事实,判定被告需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对于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结合李女士伤情酌定3500元,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高额赔偿标准。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赔偿并非以伤残等级为必要前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损害后果及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相关。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伤情酌定的3500元精神抚慰金尚在合理范围,并无明显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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