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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证监局公布了对李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李丹,女,1982年10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知悉未公开信息情况
2013年12月9日,李丹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她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从而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违法交易活动详情
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丹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丹作出交易决策,并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相关交易与基金发生交易趋同,趋同买入股票41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72.77%,不过此次交易最终亏损。
处罚决定及依据
天津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李丹的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丹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涉案期间部分趋同股票并非其授意下的交易、造成趋同具有合理原因、资金没有直接进入“王某”账户等陈述申辩意见。但经天津证监局复核,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李丹处以60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
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于2025年8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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