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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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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21时40分许,深圳市光明区某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5万元人民币。
涉事塔式起重机
日前,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光明新湖“4·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1.事发前作业组织情况
2025年4月11日19时许,项目部管理人员安排工人21时开始吊装停在项目工地入口左侧货车的钢材,起重机司机侯某奎负责驾驶塔式起重机,信号工许某霞负责在地面上 指挥,许某霞与侯某奎配合吊装钢材。幕墙班组班组长黄某志安排工人陈某国、 蒋某刚 配 合吊装作业。
4月11日19时18分许, 蒋某刚 、陈某国到达事发现场准备吊装材料。
2.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1日21时许,黄某志现场安排开始吊装作业,侯某奎负责驾驶塔式起重机,信号工许某霞在装载钢材的半挂车车旁配合侯某奎, 蒋某刚 站在半挂车车上捆扎需要吊装的钢材。
21时许,开始吊装作业,塔式起重机司机侯某奎进行了正常起落测试,前两吊吊装作业正常,未发现问题。
21时40分许, 蒋某刚 将第三吊的钢材绑扎好,信号工许某霞让 蒋某刚站到半挂车车头位置,许某霞站在地面上指挥塔式起重机司机侯某奎起钩,起钩60厘米左右时停下,许某霞对钩的平度、垂直度进行了检查,看到钩是平衡的,未发现问题,许某霞指挥塔式起重机司机侯某奎起钩,当钢材起到距离地面10米左右高度后, 蒋某刚 和许某霞、黄某志发现吊钩上的钢材有滑落迹象,当 蒋某刚 看到货物滑下来后, 蒋某刚立即从车头向车尾方向处紧急避险,当跑到车尾时,刚好被滑落的钢材砸中,许某霞立即跑到事发位置,看到 蒋某刚 身上全是钢材。
事发现场示意图
21时40分许,幕墙班组班组长黄某志发现吊装钢材滑落, 蒋某刚 被砸,黄某志立即拨打了120、110,同时打电话给公司管理人员。
涉事半挂车现场
22时4分,120救护车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抢救,医护人员现场确认 蒋某刚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距离车尾3.7米位置有大量血迹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
蒋某刚安全意识淡薄,事发时站在起吊物(捆扎方钢)正下方的货车上,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的规定,导致被坠落吊物砸中致亡。
2.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发方钢绑扎方式不规范,导致被吊物(一捆方钢)重心与吊点不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的规定。吊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发生倾斜从绑扎带中滑脱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深×建设公司(施工承包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
2.祁阳硕×劳务公司(劳务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
3.广东庞×机械公司(塔吊租赁和安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
4.深圳宏×劳务公司(塔吊劳务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
事故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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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蒋某刚,祁阳硕×劳务公司幕墙班组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事发时违规站在起吊物(捆扎方钢)正下方的货车上,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马某栋,深×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黄某兵,祁阳硕×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雷某涛,广东庞×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王某,深圳宏×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深×建设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祁阳硕×劳务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广东庞×机械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深圳宏×劳务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许某霞,深圳宏×劳务公司工人,在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存在作业人员的情况下指挥起吊作业、未认真检查吊物绑扎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由深圳宏×劳务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2.黄某志,祁阳硕×劳务公司幕墙班组班组长,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蒋某刚在起吊过程中站在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的违规行为,建议由祁阳硕×劳务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中,死者被安排从事吊装作业绑扎工作,在绑扎作业完成后未离开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应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巡查监督现场,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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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安全提示
吊装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
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伤害事故
吊装作业过程中
不安全站位
是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起吊作业时站在吊物下方,工人被砸当场身亡
吊物捆绑不规范,起吊过程中脱绳滑落
附近工人被砸
以下行为都是不安全站位
属于违章行为
吊装作业时站在吊物下方
靠近或将身体任意部位
伸入起吊设备3米范围内
及其运动趋势方向
处于机械设备运转区域
装卸车时站在工作区域或视野盲区
来源:工地安全、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广东安全生产技术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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