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报道时间),事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客运段。
“我今儿就穿这身衣服,我就看不惯”,无座男硬往有座女乘客身上挤,列车员发现不对劲帮女孩报警,怒斥无座男:多大岁数了,喝点酒脸也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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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性骚扰!
一、男子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男子“硬往女乘客身上挤”、“手脚都不太老实”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拥挤或站票乘客不可避免的身体接触范围,带有明显的性意味和侵犯性,目的是为了满足其不正当的生理或心理需求,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男子的行为,如肢体接触、故意贴近,是典型的违背女乘客意愿的肢体行为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男子的行为同时构成"扰乱公共交通秩序",铁路警方除按猥亵行为处罚外,还可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对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行为,铁路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延长拘留期限或并处罚款。
二、什么是扰乱公共交通秩序?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场所中,实施妨碍正常运营、危害乘客安全或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违法范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予以处罚。
本案中的男子在高铁上猥亵他人,不仅侵犯了女孩的人身权益,且引发车厢秩序混乱。铁路公安机关可对扰乱秩序者,如霸座加猥亵,可合并拘留20日。
三、他喝酒了,就能免受惩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同行人的解释“他喝酒了,不是故意的”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醉酒状态不能免除其违法责任,反而可能因其自控能力下降,加重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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