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8月15日重庆讯(记者岑峻岭报道)明代郭允礼《官箴》曰:“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是国家领导人引用的金典名句。他告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正确履行管理职能;依法行使手中权力。做到公而无私,心公则清明、平正,不偏倚而无固执之蔽,自能兼举而明。
然而,重庆彭水张洪文却在给村里“管水”工作中受伤致残后,相关部门出示各种假证据,拒不认账;一审、二审更是撑起“保护伞”,官官相护;法官故意曲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方(村、镇)推脱责任……最后的判决结果:张洪文明明是为了群众管水受伤致残,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这如何能让受害人息访息诉?这其中的内幕,是不是存在某些人与某些人之间的私下交易?是不是存在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这与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是否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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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出不测】管水员修理管道摔伤后致残
据了解,2014年10月,彭水县鹿角镇乌江村民委员会决定,需修建一座公益性饮水池解决全村群众的饮用水困难问题,选址在小地名“园子”的张洪文房屋座落位置,将张洪文早年建有的猪牛圈房、羊圈房、烤烟房共四间拆除后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约1亩,占用建成了容量500平方米的储蓄水池一座,并由当年村委会一班人为甲方,张洪文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占地合同。
2014年11月16日乌江村委会作出了两个决定:1、明确决定为由张国华负责乌江村管水员工作,负责村级水池的管理维护、水管安装、电力设施的安装, 收取水费等项的全面工作。 2、明确决定园子水池为乌江村集体产权所有。
从此,张国华履行其职责进行工作,后来张国华需外出务工,经由原村党支部书记李洪其的同意,决定由张洪文接管乌江村管水员的工作长达10余年,至今仍在履行其职责。并且,上级对乌江村村民饮用水设备专项的财政补贴款都是由鹿角镇府打入张洪文的账户由张洪文代收代付掌管使用。从这一点,就能足以证明张洪文是为乌江村全村的公益性管水事业而履行职责、职务至今。
2021年9 月22日下午,“川号”某处的水管损坏,张洪文接到电话后便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前去“川号”修理,修理好后在返家途中,快要到家时需要经过一段上坡路,由于电动三轮车突然熄火,导致三轮车后退到公路外侧翻,造成张洪文受伤。
张洪文受伤后,被送往彭水益康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西医诊断为:“1.T11椎体压缩性骨折,2.右侧第10肋骨骨折,3. 右侧第11、12肋骨不完全型骨折,4.右侧第9肋骨骨折?5.肺挫伤?6.高血压,7.双肺肺气肿,8.右踝关节皮肤擦伤。”经住院治疗16天后,于2021年10月8日出院,此次住院,张洪文花去医疗费24984.08元。另外,手续费22000元因为不能报账,就没有开发票。后来取钢针又花去了9000多元。医疗费共计51762元。
2021年12月27日,重庆市彭水司法鉴定所对张洪文作出渝彭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张洪文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2、受伤后的后续诊疗项目需继续用药康复治疗及行内固定取出术,3、张洪文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 日、营养期90日计算适宜。”此次鉴定,张洪文共产生鉴定费2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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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事实】一审穷尽一切手段为被告“推责”
2022年6月,张洪文将鹿角镇政府、乌江村委会告上法庭。
张洪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鸟江村委会、鹿角镇政府连带赔偿张洪文医疗费51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16天×60元/天)、护理费10800元(90天×120元/天)、误工费22680元(189天×120元/天)、营养费5400元(90天× 60元/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1007.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43502元/年×12年X10%=52202.4元,其妻曾银芝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9850元/年×13年×10%=38805元)、后续治疗费22920元、第一次鉴定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次鉴定检查费872.2元、重新鉴定费1050元、重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和餐饮费260元,共计215311.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乌江村委会、鹿角镇政府负担。
一审认为:2014年11月,乌江村委会先后两次召开支委会,决定对园子水池按照5元/吨的标准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由张国华负责管理水池,具体事宜包括水费的收取、水管的维修及电力设施等。张洪文系张国华之父,二人系同一家庭成员,在之后实际操作中,该园子水池关于水池的管理、 水费的收取大多数时间均由张洪文负责,张洪文、张国华按照5元/吨的标准收取水费,然后向乌江村委会缴纳1元/吨的费用,余下部分再除去抽水所需电费、日常维修费后,剩余部分归张洪文所有,自负盈亏,乌江村委会对张洪文管理园子水池未明确提出过反对意见。对于水池的维修,日常小维修由张洪文、张国华负责, 如遇大件维修(如水泵更换)则由乌江村委会出资。张洪文除了每月向乌江村委会按1元/吨的标准交费以外,乌江村委会不对张洪文进行管理,只是监督张洪文对水池进行维护。
2021年9 月,张洪文便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返家途中受伤后。2021年10月,乌江村委会向张洪文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兹有重庆市彭水县鹿角镇乌江村三组张洪文为公益性管水员,在川号整修水管返回途中摔伤情况属实。”而且,鹿角镇中心校学生张志伟、张志杰的书面证词,以及该学生用其奶奶谢长碧号码为17830754582的手机于当天18:03 和18:04两次向张洪文打电话反映水管坏了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张洪文系当日在川号修理水管返程途中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
一审却歪曲事实地认为:本案中,张洪文管理水池的行为是为了自已能够收取水费,并非是向乌江村委会提供劳务,村委会也未向张洪文支付过劳务报酬,双方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为。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本案不应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能依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来划分双方的责任。其次,张洪文并非乌江村委会的公益性管水员,从未领取过工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总的来说,若张洪文按侵权责任纠纷向鸟江村委会、鹿角镇政府主张赔偿,则需要承担乌江村委会、鹿角镇府对张洪文的受伤有过错或乌江村委会、鹿角镇府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洪文的受伤系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熄火造成的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属张洪文自己的过错,乌江村委会、鹿角镇府对张洪文无侵权行为,且对张洪文的受伤并无过错,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情形,故乌江村委会、鹿角镇府不应当对张洪文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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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被告与一审“串通”后胡乱定案
张洪文代理人还提出:2014年12月1日,乌江村民委员会与张洪文签订的占地合同是2014年甲方(乌江村)为了解决全村群众饮水难问题,在乙方土地上修建了人蓄饮水池一口,容量500立方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乙方自愿无偿提供作为饮水池修建地点,不收取任何费用:(2)修建后的饮水池产权属于乌江村集体所有;(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镇上一份。
为此,修建好涉案水池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乌江村群众的饮水难问题为目的而修建的。同时,也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而修建的,而并不是为了便于张国华成立葛根粉加工专业合作社便于用水为目的由张洪文无偿提供土地和地上附作物而修建的涉案水池,这是二审法院对涉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一审还说:本院并不能认定原告的猪牛圈、羊圈及烤烟房被村委会拆除的事实,基于此,对张洪文要求村委会因拆除猪牛圈、羊圈及烤烟房的费用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的认定事实的错误。且向二审庭审中的审判庭提交了知情人冉光轩、刘思强、张建余、冉光林、张维成、付元清的书面证言证词,并出庭作证。均证实申请人的猪、牛圈、羊圈、烤烟房共四间是于2014年村委会用于修建村级水池将其撤除了的事实。
代理人称:二审庭审中,无理排除张洪文提供新的证据: 6位证人的书面证言、证词和4位证人当庭作证的对涉案事实真相的真实性和应当得以采信的可靠性,这也是认定事实的不清或错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采信了非法证据,请详见: 由彭水县鹿角镇府、乌江村委会、乌江村三组组长张小明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像的证据。
代理人还说:村支书陈长树将张洪文持管的乌江村民饮用水设备代收代付专用存折骗取,将存折内的12000元私自领取后,另设置了乌江村村民饮用水设备代收代付专用账户。鹿角镇府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伪造一份《水泵更换施工合同》,冲抵了这12000元,而且还代替张洪文签名,张洪文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份假合同。
2019年8月,陈长树与人恶意串通擅自将张洪文管水员资格另行安排设置为张小明。故由张小明至今获取乌江村公益性管水员报酬每月1000元达72000余元,严重剥夺了张洪文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张洪文的财物享有权。也是对原与张洪文订立的占地合同的违反行为,直接推翻了原村委会的两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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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一审、二审判决是否有失公道
针对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刑法》起草者之一何永坚教授,他了解此案的案情后认为,张洪文不具备承包的实质条件,无权对水费收取进行定价、调价,无决策权。除了按照乌江村民委制定的要求维护收水费外,没有其他支配决策权力。张洪文的身份系管水员,是服务者,对村民及村委会不享有支配权,反之在工作中乌江村委会对张洪文享有支配权、更换管水员的人事决定权。双方不属于承包关系,属于劳务雇佣关系。
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随后,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他认为,2014年11月16日村、支两委考虑到全村群众饮水问题的需要,并决定由张洪文之子、张国华为全村的管水员,负责管护工作,不就是在管护工作范围内有一定的报酬和利益来补偿吗?很显然,村委决定由张国华为全村管护负责人,张洪文才乐意将自有的宅基地无偿提供给村委的。
综上所述,张洪文于2022年12月已向彭水县纪、监委以书面控告书的方式作出了检举,但彭水纪、监委一直采取包庇、纵容被申诉控告人的行为。
2023年7月,张洪文再次向重庆市纪、监申诉, 2023年9月25日才由鹿角镇府回复。
张洪文对此答复的两个文件都持异议,认为是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欺压群众的惯例伎俩。因为这两个文件与事实不相符合。1、陈长树利用职权之便将从事日常管水事务的张洪文持有的村民饮用水设备的代收代付帐户存折,拿去私自领取了乌江村村民饮用水设备款12000元,这里有张洪文原持有的4401010120350000063号为据。以后的政府补贴资金便打入了陈长树另设的帐户上。这种行为难道是合法的吗?
根据乌江村第6社社长张海平、乌江村1组管水员李佑清等多名群众均证明张小明自2019年至今从未参与过乌江村饮水工程点的任何管水、管护行为。并且,还是在最近张洪文与张小明因为对村公益性管水员一事发生争执才听说是由村委安排的由张小明任乌江村管水员。全村群众对此事意见很大。并证实没有在某次干部、群众会议推选过张小明任村管水员的事,这更证明了张小明出任村管水员,完全是陈长树等人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针对此案,上级部门是否会根据此文提供的论证观点,对案情进行重新梳理,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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