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中,哪种容易无效?从法条上看有一种遗嘱最容易无效,而从实践来看真正经常被判定无效的不是这种遗嘱。
民法典规定了6种形式的遗嘱,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其中口头遗嘱是最特殊的,法律规定只能在情况危急来不及立其他遗嘱的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而且要有两个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能通过其它方式立遗嘱了,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因为这个自动失效的特性,所以口头遗嘱在实践中其实很少见。
不考虑实体和内容问题导致的遗嘱无效,在现实的诉讼中经常因为形式有问题或瑕疵被判定为无效的遗嘱,更多的是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这类遗嘱,为什么呢?
从形式上看自书遗嘱的要求是最简单的,只要做到全文自己书写,亲笔签名并写好落款日期,形式就符合条件了。争议往往在遗嘱是否本人亲笔书写的问题上,这个一般会通过笔迹鉴定确认,自书遗嘱也相对不容易作假。
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形式上都需要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有些是见证人不符合条件,有些是见证人出庭作证时被发现没有全程在场,所以经常有这两类遗嘱被判无效。换个角度说这类遗嘱相对更容易做假。
当然,各种遗嘱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是最低的,毕竟是花钱找专业人员操作,但也只能说是比例最低,仍有个别无效的案例。
所以,如果不考虑花钱做公证遗嘱的话,有书写能力的尽量立自书遗嘱,如果立其它形式的遗嘱,一定要搞清楚相关法定条件等要求,降低无效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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