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鸟类是生态环境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对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有着重要意义。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四川高院发布了3件鸟类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非法捕猎、收购、运输、贩卖画眉鸟 六人获刑
鲜某华长期从事画眉鸟交易活动,知晓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从鲜某华家中查获画眉鸟273只,其中80只系其从王某、杨某海、穆某发等人处收购所得。王某、杨某海、穆某发、唐某、王某友从重庆、贵州等地猎捕、收购画眉鸟并运输至成都贩卖。
其中,王某、杨某海运输画眉鸟三次共101只,共同贩卖画眉鸟75只,穆某发贩卖画眉鸟61只,唐某贩卖画眉鸟37只,王某友非法猎捕、贩卖画眉鸟共15只。经鉴定,案涉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经专家评估,查获画眉鸟符合放生条件,全部放生。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鲜某华、王某等六人明知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被查获的画眉鸟已全部放生、被告人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等情节,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依法对其中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鲜某华、王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 四人获刑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禁猎期间,沈某斌、何某平、朱某、朱某武使用枪支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山上猎捕包含野生鸟类在内的野生动物,并使用手机对猎获的野生鸟类进行拍摄。
经形态学分析鉴定:疑似“野鸡”2只系红腹角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5000元;疑似“麻雀”1只系灰翅噪鹃,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300元,上述3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0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斌处扣押2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在何某平处扣押3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沈某斌、何某平、朱某、朱某武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平、沈某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野生鸟类多样性的破坏程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对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已生效。
猎杀老鹰并烹食 法院: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3年5月13日,古某携带其持有的猎枪伙同刘某奎在崇州市猎杀普通鵟(俗称“老鹰”)一只,次日进行了烹食,并将两只普通鵟爪存放于冰箱。5月16日,古某伙同刘某奎在崇州市使用猎枪猎捕普通鵟未果。经认定,被查获的猎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经鉴定,涉案动物物种为: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Accipitridae)、普通鵟(Buteojaponicus)。普通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价值为25000元/只。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古某、刘某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共同犯罪,古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古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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