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曾是某研究所在编工作人员,与研究所签订了《事业合同聘用合同》,后被研究所开除。被开除时,刘某与研究所签订了《离职人员保密承诺书》,载明刘某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督。脱密期内,不到国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为国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等服务。请问刘某能否主竞业限制补偿费?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刘某与研究所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第二、刘某主张某研究所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就其主张提供案涉纠纷应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且某研究所与刘某约定有竞业条款和经济补偿的依据。在刘某不能提供证据时,那么其在被研究所开除时一并签订的“离职人员保密承诺书”,属于刘某向研究所作出的保密承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范畴,且双方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刘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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