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刑事案件处理阶段,肇事司机补偿伤者3万元,获得伤者谅解,并在刑事部分获得法院从轻处理。3年多后,肇事司机以伤者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称伤者已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理应归还3万元垫付款,这是怎么回事?
01
自愿理赔变成“不当得利”?
住在柳城县沙埔镇的胡宗辉没想到,自己遭遇交通事故3年多后,竟被肇事司机苏子奇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柳城县法院,索回当初以获得他谅解为名给付的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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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奇称:这3万元是说好的“垫付”费用,胡宗辉已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理应归还,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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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深夜,苏子奇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柳州市往融水苗族自治县方向行至209国道柳城县沙埔镇封门山路段时,与对向车道胡宗辉驾驶的、搭乘梁本勤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梁本勤经抢救于次日3时死亡,胡宗辉则受重伤。
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苏子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宗辉承担次要责任。同年11月30日,苏子奇的辩护人在医院找到胡宗辉的妻子,微信支付3万元给她请求谅解。由于胡宗辉尚在病床上,他的妻子代替他在辩护人拿来的打印版谅解书、收条上签下胡宗辉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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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奇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出于过失,苏子奇没有逃逸,主动报警,对受害人实施救治,证明他是个有良知、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我方对其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苏子奇从轻从宽处罚。”
谅解书中写明,胡宗辉所受损害拟通过保险理赔方式获取,保险公司未理赔完毕前,经与苏子奇协商,苏子奇自愿垫付误工费、住院陪护费等合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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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获判缓刑后,肇事司机主张还款
2022年4月14日,柳城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苏子奇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决书中写明:苏子奇在事发后,向胡宗辉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2年12月16日,保险公司与苏子奇、胡宗辉达成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载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中,一次性赔付胡宗辉此次事故损失合计31万余元,包括但不限于已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用等所有损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给苏子奇、胡宗辉后,三方有关该案事故赔偿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苏子奇、胡宗辉不得就该案事故赔偿另行起诉。赔款已赔付完毕。”
“胡宗辉通过理赔获得全部经济赔偿,其中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相关损失的赔偿,因此胡宗辉负有退还我垫付金额的义务。”此后,苏子奇将胡宗辉诉至柳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宗辉返还其垫付的误工费、住院陪护费等费用3万元。
“我们与肇事司机不相识,肇事司机没有和我们沟通过,来交涉的都是对方的律师。当时我重伤住院,没有认真看过谅解书,是对方打印好找我们直接签字。”庭审中,胡宗辉说,要是一开始苏子奇就说明这3万元要返还,他是不会同意签字的。3万元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苏子奇自愿给的补偿,他因为这笔钱才向苏子奇出具谅解书,苏子奇实际也在刑事部分得到从轻处理。
03
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不当得利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柳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苏子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主动找被害人胡宗辉协商赔偿事宜,自愿给予3万元补偿以取得谅解,其根本目的是减轻刑罚。事实上,正因苏子奇支付3万元补偿款,胡宗辉在苏子奇的刑事案件中出具谅解书,使其能被酌情从轻处罚。因而,苏子奇支付3万元补偿款的预期目的已达到,现在苏子奇主张将该款返还,与当时支付款项时的本意不符。
苏子奇支付3万元时,胡宗辉虽在收条及谅解书中写明该款是垫付款,但2021年11月30日胡宗辉向苏子奇出具谅解书,而2022年12月16日苏子奇及胡宗辉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中,苏子奇对已支付胡宗辉的3万元垫付款,并未提出在该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三方协议中明确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赔款后,三方有关该案事故赔偿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苏子奇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垫付款,结合事故发生情况、出具谅解书时间及相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内容,3万元垫付款应认定为苏子奇自愿对伤者胡宗辉支付的“补偿”而非“垫付”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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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法院指出,在该案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中,相关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也已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苏子奇在其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支付给胡宗辉3万元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并未提出抵扣赔偿款,或要求胡宗辉返还的意思表示;收条、谅解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并在刑事判决中予以评价。苏子奇主张其支付3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胡宗辉返还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柳城法院判决驳回苏子奇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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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柳城法院
编辑:李炫葵
校对:成彦彦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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