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项新规发布引起了众多热议,就是在本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和典型案例这篇文章,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二中第一次对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义务,从法律属性上作出了明确要求,那么细读这项新规,再结合网友们的讨论,可能有几个概念的误解,今天一起聊聊看。
首先要纠正的一个概念是,最高法发布的这项解释二,不是社保政策,而是在司法领域对审理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这可能是与之前人社部发布的,针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暂行规定混淆了。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暂行规定,其中要求了对于超龄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保权益作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在签订超龄劳动者用工时,必须先签用工协议,里面需要清晰的告知劳动者关于工作及工资的所有信息,比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休息时间等,同时为了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还要求用人单位给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超龄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交够养老保险年限,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单位参保,或者再以个人名义继续参保。
针对人社部的这项暂行办法已经落实到了各地社保局,小编前两天在工作群内看到已经有用人单位在提交相关材料了,目前是需要提交劳务协议和员工身份证件两项材料。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中我们比较关心的“强制参保”,是指对于所有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后,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参保缴费,如果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保或者其他理由没有给职工参保的,这些所有协议或约定都是无效的。如果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了,这项解释是用于作出判决使用的,不是说现在要求所有单位进行社保补缴,或者要求全员参保,比如已退休人员顺利办理退休后再返聘的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
并且最近发布的这两项内容意义也不同。人社部发布的关于超龄劳动者的暂行办法,是为了保护超龄劳动者在社保方面的合法权益,现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再加上很多的行业特点需要,超龄劳动者成了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对象,很多职位年轻人不愿意做的,比如最近大家关注的餐饮行业或者服务类行业,随处都是超龄打工人的身影,但因为之前法规的不足,使超龄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很难得到保护,比如之前就经常有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案例,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的,用人单位会以没有进行参保为由,推脱不承认是工伤,劳动者只能耗费时间和精力走诉讼道路,再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应付了事只赔付少额费用等,但现在有了这项新规,超龄劳动者再也不用担心此类问题发生了。
而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则是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之外,对于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又多了一项渠道,最近国家也是非常关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陆续出台了不少相关法规,但小编认为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件事,还是需要我们自己也加强意识,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现象要及时制止。还有就是大家讨论的热点在于交社保这件事到底划不划算?
从长远角度看,及时参保并按时缴费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能保证大家顺利退休,在医保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等各个领域都有实际利益。但小编从另外个角度说,也许大家纠结的不是交社保后能否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是从工资水平看认为交完社保工资就不划算了。比如很多职位本身税前工资水平就不高,三千块钱的工资扣除个人保险费用就两千多块钱了,所以想鼓励大家积极参保,还是要提高工资水平才行。
不知道大家是否认同小编最后的这个观点,如果您有更好的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让更多有需要的人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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