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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开车,发生车祸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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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罗凤灵 朋友间无偿帮开车,途中发生车祸,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据悉,姬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应姬某请托,陈某无偿将其车辆从海口市开至东方市。途中,陈某在环岛高速公路追尾案外人曹某车辆,造成两车及护栏损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法院调解,陈某赔偿姬某车辆维修费3万元。曹某经保险理赔后仍有2.17万余元损失,法院判决姬某经营的江苏省江阴市某汽车配件商行赔偿该款项。汽配商行支付该款项后,于2024年6月,以陈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追偿2.17万余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不服上诉。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属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又称日常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害事实,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陈某具备驾驶资格,无饮酒、醉驾等行为,仅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追尾,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若要求其赔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友善相悖,故对汽配商行主张的赔偿数额,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汽配商行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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