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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其购进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他人购进假冒“习酒窖藏1988”“老掌柜”“汉台”“茅台王子酒”等假酒,并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向多人销售假酒,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1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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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31万余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行为危害程度等,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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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旨在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频发,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要保持高度警惕,销售假冒商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供稿:赖榕冰 黄议娴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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