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无罪辩护之税务机关未采取相应追缴措施
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避追缴欠税,需要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结果,才会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无法追缴”,也就是需要税务机关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之后,仍然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那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利,此外,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税务机关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因此,对于纳税人虽然欠缴税款,并且也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但是,税务机关未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进行追缴的,不能简单地就认定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从而认定纳税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比例:虽然纳税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的手段,但是,其公司的对公账户上还有相应的款项可以补缴欠缴的税款的,但税务机关并没有采取冻结或者划扣的追缴措施,因此,并不能就此认定造成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结果,相应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例如:
青海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查询被告单位对公账户后,余额1130.12元,税务机关可将该笔款项予以扣划,用于缴纳欠税,税务机关未进行扣划,故该笔款项不属于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
再如,税务机关虽然对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纳税人没有按照通知书的内容于限期内补缴税款,但是,该通知书并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也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能认定税务机关采取了追缴措施之后,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不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例如:
河北省唐山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抗诉机关抗诉所提张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经查,税务机关对唐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并未依法对该企业的账户和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缺少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税务机关未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的,不能仅凭纳税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就以此认定导致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结果,从而认定纳税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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