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49岁的肖新良“12字评论”作出判决,撤销“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以其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等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之后,媒体再披露“甘肃庆阳市宁县盘克镇36岁男子邓建国在校服厂商报案后,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天”,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撤销,并判警方“承担7天拘留的国家赔偿3237.08元”,再次用法律说明,寻衅滋事绝不是一个框,不是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肖新良“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被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以其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等构成寻衅滋事”,“社会不良影响轻微”“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以及“肖新良只在该视频下评论,不足以构成散布”。
而甘肃庆阳市宁县男子邓建国因在学校上学的6岁孩子的校服下发后,“发现其服饰标签标注成分与面料质地有问题,心生疑虑”,遂在网络发布质疑校服质量安全和校服乱象谁监管的视频,被涉事服装厂以“以邓建国发布视频后,该厂签订的价值100万元的订单被客户取消为由,2023年12月8日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对邓建国以寻衅滋事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以散布谣言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后,当地警方以邓建国“在公共场所发布视频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为由,“对邓建国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日”。
由此,邓建国也和肖新良一样,为取消自己“寻衅滋事”的处罚,经历了一波三折。
肖新良经历了法院的一审、二审,最终到湖南省高院再审,而邓建国则是经过行政复议、法院一审,到了二审,方才各自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
那么,二审法院为何能够推翻邓建国前面的行政复议、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的结果?
有关报道披露,庆阳中院认为,“邓建国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通过在抖音发布视频的方式质疑,有可能引发舆论、误导公众引起公共秩序混乱,该维权方式明显不可取”,但“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夏季校服棉含量不达标,且校服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的事实存在,故邓建国对校服质量问题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也就是说,虽然邓建国通过网络质疑涉事服装有问题,有可能“引发舆论、误导公众”,但其质疑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加之“宁县公安局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邓建国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因此,庆阳中院最终以“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同时,以“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判决“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由庆阳中院的判决可见,寻衅滋事并非一个框,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并因此再一次提醒有关地方的警方,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动不动就以寻衅滋事导致像邓建国这样,因为一个网络质疑,不仅被离婚,还失去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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