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一个本月即将开庭的案件,我代理其中一个被告,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现有事实材料,明确指明案涉侵权结果的责任方有遗漏,我作为其中一方被告,自然想要申请追加遗漏的责任人进来。
根据民诉法135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3条,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利申请追加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人。
上周五晚上,我急忙赶出一份申请书、证据材料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今天却接到法官的电话质问:“被告怎么可能追加原告?人家原告都没选择告,你追加是什么意思?”由于当时我正好在接待客户,简单跟他沟通了原因、目的,但还是得到了法官不予采纳的口头答复。
我先是觉得他说得有道理,“原告都没告,我被告怎么追加被告呢?那诉讼请求怎么写?是不是要改?”我们这个案件里,很显然是原告选择性遗漏其他责任方,属于是策略性诉讼,法官让我跟原告律师商量,这个方法肯定是走不通的。
晚上回来我又做了些检索,发现这里面法条规定与实务观点还是有很大分歧的,我也检索到部分支持追加的案例,但大量的是“原告不同意”“被告无权追加”为由书面或口头驳回被告的追加申请。无论怎样,法官坚持要开完一次庭后再做决定,好吧(想要延期开庭的想法泡汤)。
我认为,既然法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出追加申请,法院是应当进行审查的,如认为确实是必要共同诉讼人,那就应当追加,不一定是以“被告申请”的名义,也可以是法官依职权追加嘛。
但理论归理论,现实归现实,现实就是先妥协、再挣扎、再妥协、再再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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