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员工乙(化名)每天清晨7点走进商场,开始长达24小时的值守。
他需要在商品陈列、顾客服务、夜间安防巡查中连轴运转,直到次日清晨交班。
公司承诺“上一休一”模式意味着弹性休息,但乙逐渐发现:“休息日”总被临时调度打断,法定节假日值班从未获得三倍工资,甚至午晚餐时间也常因客流量大被迫中断。
2024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乙提起劳动仲裁。公司辩称“上一休一”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费。而考勤表清晰显示,乙在2023年8月至2024年期间,每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且存在12个法定节假日在岗记录。
双方《劳动合同书》中“标准工时制”的条款,此刻成为争议焦点。
01 争议焦点:未经审批的弹性工时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确认两个核心争议:
“上一休一”能否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应如何计算?
裁判结果:
判决公司支付乙未休年休假工资2万余元、加班费18万余元及经济补偿4万元,总额近25万元。
裁判理由:
第一,不定时工作制需经法定程序。
虽然乙的工作模式(24小时在岗后休息24小时)表面符合不定时工作制“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特征,但公司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且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为标准工时制。
法院强调:“若随意认定不定时工作制,将助长企业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的风气”。
第二,加班费计算需平衡劳资利益。
乙确实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公司应依法支付200%-300%的工资报酬。
但考虑到“上一休一”模式下,员工夜间可轮休、午晚餐有间歇,未完全剥夺休息权利,故未机械按全天24小时计算加班时长,而是综合实际劳动强度予以酌定。
02 法律边界:特殊工时制的合规要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提示,本案揭示了企业用工中普遍存在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约定可替代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需满足双重条件:
(1)职工属于法定三类人员(高管、外勤、运输装卸等机动作业人员);
(2)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并获《准予决定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
本案中公司虽辩称“上一休一”具有弹性,但因未经审批程序,法院不予认可。
误区二:混淆工时与考勤
标准工时制下,即便采用弹性排班,单日超8小时部分仍属加班。
如某员工“上一休一”每日工作12小时,虽周总工时未超40小时,但超出日工时部分仍应支付1.5倍工资。
本案中乙存在大量超时工作及节假日在岗,公司却以“综合调剂”为由拒付加班费,明显违法。
误区三:忽视年休假补偿性质
法院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而非福利,故乙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未超仲裁时效。
企业若未安排休假,必须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
03 企业合规路径:规避用工风险的实操建议
俞强律师结合13年劳动法实务经验指出,企业需构建三重保障机制:
审批先行制度
计划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在用工前30日向注册地人社局提交申请,同步准备岗位职责说明、工会意见等材料。
合同动态管理
初始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的,后续变更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完成审批。
本案中公司败诉关键即在于合同约定未变更,却单方实施弹性排班。
精确考勤记录
对值班与加班进行区分:
可睡眠的值班:可约定支付津贴(通常为工资50%以下)
实际提供劳动的值班:需支付全额加班费
建议通过打卡记录、监控录像等固定工作时长证据,避免争议时“口说无凭”。
风险提示: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君澜律所官网-俞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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