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杨俊英/文图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尤其是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成为火灾高发的主要原因。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故障引发的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某村同单元邻居。2024年1月6日,被告张某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车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并将被告孙某在案发地堆放的废旧轮胎、煤球引燃。原告因担心上学迟到,在发生火灾时冲进火场,被大火烧伤,后被送往医院医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王某伤残程度符合六级伤残。涉案车辆系被告张某在被告宋某处购买的二手电动车,且涉案车型系某公司生产,因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某遂将被告张某、孙某、宋某及某公司诉至唐河县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3253.83元。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其本身存在错误,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10%责任;涉案电动车的铭牌为某公司生产,由宋某销售,电动车因内部故障引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被告某公司承担75%责任。但二手车出卖者宋某如果有过错,被告某公司可以向其追偿;被告孙某在楼道堆放废旧轮胎及煤球被引燃,对火势有助燃效果,而且极易产生烟雾,影响受害者逃离现场躲避火灾,故被告孙某应承担5%责任;原告虽为本案受害者,但在火灾逃生时对危险判断不足,径直进入火场,致使自身受到损害,故承担10%的责任。后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2479.83元,故被告张某赔偿原告88247.98元,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661859.87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44123.99元。
【编审:赵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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