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高度:衡量律师“伟大”的标尺
法律职业中的“伟大”,不仅取决于业务技巧或客户名单,更在于是否在执业中维护并拓展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使命是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自由与尊严。能够把抽象的宪法条文转化为个体可感知、可救济的现实权利,并推动制度改进的律师,才有可能从“优秀”跨越到“伟大”。
在现代法治国家,律师是宪法实施的中介。宪法的生命不在于文本,而在于司法与执法的日常实践;而律师正是让宪法从纸面走向现实的重要力量。
二、商事律师:在规则笼中,触碰宪法的机会稀薄
商事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在既定法律与市场框架内,为企业提供交易设计、合同起草、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等服务。这些领域的法律多属民商法或行政监管法,直接触及宪法权利的机会较少。
1. 业务特性
商事法律服务的逻辑是“在规则内求效率”,而非挑战规则本身。即使遇到行政许可、投资政策等争议,也通常停留在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很少上升到宪法权利的直接争议。
2. 激励机制
律所评价体系偏重创收与客户稳定度,这使得商事律师缺乏动力去接手高风险、低回报、周期长的公共利益案件。
3. 例外情形
例如,在某起跨国并购案中,律师团队援引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和外商投资自由原则,成功促使地方政府撤销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审批限制。这虽是商事案件,但已触及宪法平等保护与财产权条款——这样的例子虽稀少,却证明商事律师并非完全与宪法绝缘。
三 、刑辩律师:天然 更接近“大律师”的通道
与商事律师不同,刑事辩护直接站在宪法核心权利的前线。刑事诉讼法常被称为“宪法的测震仪”,因为它将宪法保障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辩护权等,转化为具体的程序规则——任何程序震动都可能预示宪法权利的受损。
1. 权利密度高
刑事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对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重大剥夺。酷刑、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本质上是对宪法权利的侵犯。
2. 制度化落点明确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控辩平等原则等。这些都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辩护人一旦坚持运用,就直接在捍卫宪法精神。
3. 个案推动制度
例如,2010年代的某起重大贪污案中,辩护律师坚持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引用宪法禁止侮辱人格和保障人身自由的条款。虽然法院未直接引用宪法作出裁判,但因案情影响广泛,最高法院随后下发司法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这就是个案推动制度的典型。
四、中国没有宪法法院,宪法律师能否存在?
在德国、意大利等国,律师可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违宪诉讼;在美国,律师可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推动宪法权利的确立。而在中国,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独立的宪法法院,也不能通过普通法院直接宣告法律违宪。
现实限制有:缺乏直接的宪法诉讼通道;制度环境对挑战性宪法主张有较高职业风险。
宪法律师在中国不是正式的职业类别,而是一种执业理念与策略:
刑事案件嵌入宪法抗辩
某起“超期羁押”案中,律师援引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障,并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羁押期限规定,最终促使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被羁押人提前获释。
行政诉讼与公益诉讼
在某地的空气污染公益诉讼中,律师团队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引用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条款,并辅以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推动法院判令企业和地方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立法与政策建议
有律师在代理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案件后,提交了关于“受教育权”的政策建议,最终促成省级政府出台跨区就学政策调整方案。
这些路径虽然不具备“宪法法院”的直接性,但在实务中依然能让宪法产生实质约束力。
五、成为“大律师”的现实策略
精研程序法
熟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证据规则,将其与宪法条款对应起来,形成有力的权利主张逻辑。
个案制度化
不止于赢案,而是将案件经验总结为制度缺陷报告,递交给立法、司法或主管机关。
跨界结盟
联合学者、公益组织、媒体,将个案上升为公共议题。
风险管理
合理评估并控制职业风险,确保长期可持续地推进权利议程。
长期主义
宪法权利的实现往往是“积案成势”,需要多年的积累与坚持。
总之,“大律师”不是收入高、客户多的代名词,而是能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捍卫宪法权利、拓展自由边界的人。商事律师若要达到这个境界,需要跳出商业化惯性,拥抱公共法律责任;刑辩律师则拥有天然的制度舞台,只要不放弃权利抗争,就能不断接近“大律师”的境界;宪法律师的存在,不取决于是否设立宪法法院,而取决于律师是否愿意在现有体系中,让宪法在每一个案件中鲜活起来。
最终,争取宪法权利,不仅是律师的职业良心,更是其成为“大律师”的唯一正道。
庄玉武律师,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为主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大成律师,联系电话:1380453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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