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夫妻俩带4岁女儿去做定制衣柜,房主多次提醒,不要带孩子,但二人却说家里无人看管孩子,执意每天带孩子干活。不料女儿却从13楼坠楼,抢救无效死亡。夫妻俩悲愤欲绝,把房主夫妇,两个包工头,给他们找活的老乡,定制衣柜的经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索要89万赔偿款。案子先后经过两审,结局却不一样。
8月8日,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一起侵权案例。
谢强夫妻买了一套新房,交房后。他找梁峰负责谢强新房玻璃窗的装修工程。林涛负责房屋衣柜业务。
谢强为了省事,对这两个人都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
梁峰接活后,把房间原来的防护栏拆除,安装了落地玻璃窗的框架。却不知何故,没装玻璃。
按照常理,梁峰把防护栏拆除后,应该在窗户前设置防护措施或安全提示。
但或许梁峰大意,或许工作太忙疏忽了,总之,他把防护栏拆除后,没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彼时,梁峰并不知道,因为他这个疏忽,不但让一个4岁小女孩殒命,还由此带来两场官司。
谢强把房子分别包给梁峰和林涛,林涛又把安装定制衣柜的工作,交给了老乡杨林夫妇。
杨林和妻子有一个4岁女儿,因家中没人,夫妻俩就把女儿带去干活的地方。
谢强提醒杨林,房间到处都在施工,小孩子带到这种地方很危险。
但杨林夫妇却不以为意。
之后,谢强又多次提醒,不要带孩子来,但杨林夫妇却以孩子没人管为由,依旧把女儿带到工地。
谢强虽然知道杨林夫妻带孩子不妥,但他认为,对方是在给他干活,如果坚持不让孩子来,或许会让杨林夫妇不满,得罪装修工人,对他可不好,于是他选择默许。
2023年8月14日上午。杨林夫妇带着女儿,去谢强新房干活。
下午5点,谢强去新房查看装修情况。5:30左右,女孩从一间没有安装和玻璃的房间窗口坠落到楼下。
杨林夫妻魂飞魄散,急忙把女儿送去医院,一边给林涛打电话。
在医院,杨林支付4970.87元医药费,林涛赶到后,又给他们转账5000元。
虽然医生全力抢救,然而遗憾的是,4岁的女孩却再也没睁开她稚嫩的双眼。
杨林和李红大放悲声,他们后悔万分,早知这样,就该听谢强的话,不带女儿去工地,早知这样,就不接林涛这份活了。
可这世上没有如果,更没有后悔药可卖。
事后,杨林夫妇越想越气。他们认为女儿的死,应该有人负责。
于是,愤怒的杨林夫妇把谢强夫妻,林涛,梁峰,定制衣柜的经营部,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89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林和李红认为,是谢强要装修房子,是梁峰拆除了玻璃护栏,是林涛请他们做定制衣柜,所以,他们都有责任。
另外,开发商和物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所以,女儿的死是以上多方共同侵权导致。所有人都应该为女儿的死承担责任。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杨林夫作为成年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带4岁女儿到装修现场,导致事故发生。
他们作为父母,应该对未成年尽到监护责任。可他们却放着女儿跑到没有安装窗户的房间玩耍。应承担重要责任。
第二,梁峰受谢强委托,承包玻璃安装工程,梁峰擅自拆除护栏,却没有及时安装玻璃,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孩子从窗户坠落后身亡。
梁峰应承担20%的侵权责任。
第三,谢强作为房主,看到杨林夫妇带着4岁孩子来干活,却没有进行制止。应承担5%的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梁峰赔偿杨林夫妇16万,谢强夫妇共同赔偿杨林夫妇4万。驳回杨林夫妻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梁峰和杨林夫妇均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监护职责。
父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到本案中。杨林夫妇明知女儿只有4岁,却把她带到工地。而且是在13楼高的高层。
事发当日,虽然玻璃没有安装,但各个房门的门已经安装好。
如果杨林夫妇能够及时关好房门,不让孩子出去,悲剧也不会发生。
可他们却对一个4岁的孩子疏忽大意,导致孩子坠亡。
因此,杨林和李红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梁峰没有高空资质,他擅自拆除防护栏,却没有后续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根据查明事实,谢强多次要求杨林夫妇不要带孩子。但杨林夫妇却不听劝,继续把女儿带往施工场地。
谢强已尽到提醒义务。
虽然谢强尽到提醒义务,但他作为定做人,应该选择有资质的承揽人。
本案中,梁峰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谢强却聘请他,具备一定错误。
最终,二审判决:杨林夫妇自负85%责任。谢强夫妇承担5%的责任,赔偿杨林夫妻4万元。梁峰承担10%的责任,赔偿杨林夫妻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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