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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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抵押贷款
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担保体系构建的法律生态中,抵押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权益筑牢了一道坚实防线。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人代偿后即享有对债权人的追偿权。
那么,如果抵押人直接提前代偿的是否属于履行担保责任,能享有追偿权吗?
最高院在《刘云光、唐福柱追偿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等抵押权实现途径,担保人直接代偿债务亦属合法,且更有利于高效实现债权。
实践中,担保人放弃期限利益提前代偿的,不影响其行为被认定为履行担保责任,并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无需以抵押权实现程序为前提。判断代偿行为性质时,应以担保合同约定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依据,优先保护担保人的合理追偿权益。
本案焦点是:抵押人在债务到期前接到通知自行代偿是否属于履行担保责任,是否享有向债务人追偿权。
判断刘云光代偿债务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担保责任,应当充分尊重各方真实意思,妥善平衡有效保护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利益。
对于债权人而言,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但该方式并非唯一的、最优的债权实现方式。相较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由抵押人直接代偿债务可以有效避免抵押物价值贬损,有利于债权人更为高效便捷实现债权,亦无损于债务人利益,当为法律所允许。
虽抵押权行使时间一般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但抵押人可以选择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担保责任,不应因提前履行而影响追偿权的行使。
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在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和龙农商行向刘云光发出到期贷款通知书,是期待刘云光以担保人的身份偿还借款,而刘云光亦是基于其与和龙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代为清偿借款。因此刘云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代为偿还借款应属履行担保责任行为,依法应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二审判决以刘云光还款行为发生在借款到期前,和龙农商行的债权并非通过实现抵押权得到清偿为由,认定刘云光不能以物上保证人身份行使追偿权,对于担保责任履行方式理解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通常情况下,抵押人选择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担保责任,不应因提前履行而影响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注意的是,抵押人须证明其代偿行为是基于担保责任的承担,而非与债务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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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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