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钱?凭什么!”当我所在小区业委会某位委员试探性在业主群提出“发工资”建议时,立刻招致一片激烈反对与指责。仅仅一周后,整个业委会竟集体撂挑子辞职,人去楼空,留下一堆烂账,小区管理自此陷入真空。我所在周边不少小区也都在想这个问题:业委会成员,到底该不该从公共收益里拿钱“补贴”自己?
如果发吧,内部还分“三六九等”,主任、副主任、委员各不同,其他的什么监事会成员也要“雨露均沾”,业主们看着闹心。不发吧,业委会成员每天各种抱怨纯靠热情难以为继,随时可能“撂挑子不干”。这个看似两难的死结,根源在于发放“工资”或者“补贴”是否有具体规定?
从法律上看,“工资”和“补贴”二者泾渭分明。“工资”是严格基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定劳动报酬,包含绩效、奖金等。而业委会成员身份本质是业主推选的兼职服务者,是义务性工作。《物业管理条例》中从头至尾,只字未提业委会成员可领取“工资”或“补贴”。
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71条,确实出现了“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提法。这里的“津贴”并不等同于业委会想要的“服务津贴”或变相工资。地方性法规中的津贴,核心是对特殊条件下额外消耗的补偿,绝非专职劳务收入。深圳更早的规则甚至细化到“电话费、书报费”等具体名目,且标准很低(每户每年5-8元)。
现实中,多数运作的业委会中成员并不在乎这点微薄补贴。这些业委会成员往往是经济宽裕的退休教授、国企工程师、私营企业主或法律专业人士。对他们而言,服务小区带来的价值感远胜于那点补贴可能引发的非议。“无求品自高”,不为蝇头小利所动,方能赢得信任。
真正可持续的业委会运作,在竞选业委会成员时,关键在成员本身是否具备四种品质:有闲暇时间:拥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投入繁杂的公共事务;有经济支撑:经济独立使其不易被小利诱惑,减少权力寻租风险;有沟通能力:擅长沟通协调,能专业处理物业、业主、政府间的复杂关系;有公正心:秉持公正,以极大热情服务邻里。
那么,业委会成员“补贴”之路真的完全堵死了吗?破局关键还在起点!
在小区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阶段,由社区、开发商、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就应前瞻性地把规则定清楚。在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时,明确委员津贴标准(或不设津贴)、经费来源与监督机制,并将方案提交全体业主大会表决。 这一机制如同过滤器,筛除那些企图从中捞取个人好处者,吸引真正热心公益、有能力、愿奉献的业主。
至于审计、法律咨询等高度专业化工作,业委会完全可以按市场规则聘请专业人士完成。这些“外部人员”,拿的是劳务报酬,而非模糊的“补贴”。
说到底,“发不发钱”只是表象。核心在于业主群体对自身权利是否有足够认知与行动力。 当多数业主对小区事务漠然,将重担完全推给业委会成员等少数人时,再高的道德要求也难持续。业委会成员不是“超人”,无偿奉献的热情终会耗尽,此时提出“津贴”要求也不难理解了。
发与不发,给多给少,其决定权属于业主大会。 法律框架内赋予了业主们自主决策的空间。无论选择纯粹志愿服务模式,还是建立合理透明的适度补贴机制,只要经由合法程序表决通过,都值得尊重。
小区真正的力量,不在业委会手中,而在每位业主手里。就像我所在小区为何大家都反对,还是由于业委会将关注点放在电梯广告、招标改建、出租公房等“额外利益”上,忽视了小区绿化补种、电梯维修、设施维护等管理上。 当公共事务不再是少数人的重担,而成为多数人的关切,关于“钱”的争论才能回归理性——规则清晰、过程透明、决策共担,才是解开小区治理难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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