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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人谈2024-11:游戏公司刑事风险防范与合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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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人谈2024-11

编者按



《刑辩百人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倾力打造的刑事辩护实务交流专栏,聚焦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前沿动态与核心议题。本栏目以刑辩实务为脉络,通过资深律师、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多维对话,深入剖析热点案件法律争议、疑难案件办理策略、新型犯罪辩护技巧及刑事风险防控等关键命题,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应用、证据攻防实战经验、庭审实质化应对方案等专业领域,既呈现了刑辩艺术的思辨交锋,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实务智慧。现将2024年百人谈活动第11期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大家参阅。

点击查看链接:京都动态 | 刑辩百人谈第11期:游戏公司刑事风险防范与合规研讨

主题研讨

万力



今日我主要从游戏公司内部角度,与大家分享刑事风险防范及相关合规内容。分享前,我须先作免责声明。我分享的案例皆有依据,要么源于自身经历,要么来自朋友、同行经办案例,部分为保密做了文学性改编,所涉用词也不一定严谨。为方便分享,我用第一人称叙述,无任何指向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接下来便进入典型案例分享环节。

一、游戏私服案件

游戏私服案件是在游戏领域内出现频率颇高且值得重点关注的一类案件。它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应《刑法》第217条规定,具体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相关作品等行为。简单说下私服,就是不法分子拿到正版游戏网络服务端和PC端后,自行搭建网络服务器,吸引玩家来玩,使玩家不玩正版游戏,充值到私服,造成正版游戏公司收入减少。

在明确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私服概念后,再看此类案件的法律立案标准: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复制品数量合计500份以上,或存在如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至5万元时产品数量达500份以上等其他严重情节;又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时,实际点击达5万次以上、以会员制传播且注册会员达1000人以上、传播侵权作品达到前面两项标准中的一半以上等情况,均可构成犯罪。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关于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具体数额常有争议,部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会以私服运营有诸多成本(如租赁服务器、打广告、分成等)为由,称违法所得不到3万元。但实际上,按标准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无须扣除成本,只要结算平台总数超过立案标准,便可进行刑事处理。同时,存在情节特别严重情况,像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复制品数量达2500份及以上等。

了解完立案标准相关情况后,从游戏公司应对角度出发,发现、举报和打击私服大体分四步。首先是发现环节,这一环节有着多种渠道可供探寻私服情况。发现渠道较多,其中热心玩家举报最为突出。部分玩家对正版游戏忠诚度高,看到私服会很气愤,愿意提供线索,有些玩家不仅告知私服位置,还会潜入私服群聊,观察群里人数、活跃度,与大玩家沟通了解充值金额,甚至黑入私服后台收款服务器查看日流水情况,以此建议直接抓捕。公司日常巡查监控也是发现渠道之一,起初我们采用较原始方式,设置自动搜索工具,每天早上9点推送私服相关信息,我们据此查看。但这种方式存在时效性问题,私服常变换地点,之前链接易失效,QQ群也会更换,导致发现和取证窗口期较短。后来,我们联合公司安全部门,他们凭借更好的技术手段甄别线索,其从事社会工程学工作的同事因与黑灰产业接触多,能借助诸多工具发现更全面精准的线索。

完成发现环节后,接着就是收集证据与形成报案材料这一重要步骤,作为公司同事,要从两方面着手开展此项工作。一方面确定权利来源,比如收集软件著作权相关信息,鉴于游戏公司可能存在多个主体,需明确正版权利所属主体及管辖范围;另一方面要预先做相似度比对,方便后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开展工作。

在收集好证据等相关准备后,还需要采取相关行动来深入应对私服问题。我们可能需潜伏卧底、充值等,我就曾加入多个私服玩家群,参与游戏并充值,目的是摸清收款链路、确认收款人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因为支付平台可能涉嫌犯罪,掌握这些有助于捣毁整个犯罪链条。同时,通过查看QQ群在线人数可大致了解私服盈利水平,进入私服后能借助IP查找机房,机房数据是入罪重要标准。曾有案件,警方兵分四路,同步查找小团伙、调取支付平台流水、搜寻机房、扣取网络服务端数据。这些就是前期摸排证据的方向。

完成前面这些步骤后,便是报案及后续协助工作了,这关系整个案件后续的处理走向。证据整理好后,到犯罪所在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受害者所在地)报案。报案后进入协助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曾有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夯实证据,我们作为受害者,凭借对行业和技术的了解,可协助警方,比如告知拷取硬盘位置、梳理流水走向等。最后是参与审判环节,作为受害人可列席审判过程,从游戏公司角度,报案及警方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可启动退赔及获取刑事谅解书的谈判流程。前半部分作为受害者可做不少工作,像近期就有未经发布的游戏人物皮肤被盗取在网络售卖的案件,成都公安侦破后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二、游戏外挂案件

说完游戏私服案件,再谈谈游戏外挂案,这同样是游戏领域中不容忽视的一种案件类型,其对游戏的正常秩序有着较大影响。对于游戏外挂,想必大家也有所耳闻,它能让玩家在游戏中获得不正当优势,如玩CS时提供自瞄功能,玩模拟经营游戏时让角色自动采集资源等,如同吃“兴奋剂”。外挂分多种,物理外挂像那种按一下相当于按三下的外挂鼠标,因未直接关联计算机系统,多在系统外作弊,一般不构成犯罪。重点要说的是非物理性的程序类外挂,正常玩家操作数据传至服务器,使用外挂时,外挂程序会在玩家与服务器交互中插入数据,实现不正当功能,比如按一下鼠标就爆头。外挂机制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数据,向服务器发不正当指令,让玩家获得非正当游戏体验,这与游戏中的官方“秘籍”不同,外挂可能涉嫌《刑法》第285条中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按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提供20人次以上,就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各项标准翻5倍。游戏公司发现外挂后修复相关bug产生的损失很容易超过1万元,包含用户直接经济损失及恢复数据功能支出费用,所以外挂较易构成犯罪。

明确其犯罪相关判定后,来看该案件处理过程,主要有四个方面。游戏公司起初采取治标办法,设置反外挂系统,侦测到非人类操作就封禁账号、清空道具,但外挂层出不穷。所以还需巡查,在淘宝、闲鱼等平台搜索关键词发现售卖外挂情况,收集证据时要潜伏购买,甚至付费,部分外挂还有订阅制及售后。后续的报案、协助侦查、审查起诉、参与审判步骤相对常规,不过网络犯罪有团伙成员分散等特点,给侦破带来障碍,好在我们做了工作固定了链路和犯罪嫌疑人。

三、代码泄露案件

这一案件类型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在游戏行业相关法律事务中也较为关键。代码泄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规定了相关犯罪行为,如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等。判断代码是否为商业秘密,要依据其秘密性、价值性、是否采取保密手段等特性。按最新司法解释,损失或违法所得达30万元以上,或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破产倒闭,构成重大损失;达250万元以上则为特别严重后果。

知晓其涉及的法律要点后,我虽没处理过游戏行业内实际入罪的此类案件,但经办过类似案例。有游戏公司离职员工在最后一天疯狂下载正在研发的游戏源代码,因公司监控程序员电脑且开发升级在云端进行,系统报警后安全和法务部门介入。找到该员工时,工作人员格式化其身上电子产品,去他家检查电脑并删除相关内容,分析端口找出曾插入的存储设备并删除数据,接着紧急访谈让其签字画押,员工承认操作并承诺不传播。本来正常离职无事,但公司还是开除了他。当时没报警,一是人情因素,二是当时没造成即时损失,且后续跟踪发现他入职的那家公司游戏业务部门关停,未造成更大损失。

四、非公受贿案件

这类案件在游戏、互联网公司出现的频次相对较高,需要引起重视。非公受贿在游戏、互联网公司相对高发,《刑法》第163条有相关规定,虽很多大厂建立合规体系,加入阳光联盟重视合规,从集团到下属互联网公司贯彻合规要求,但仍有人想钻空子。此类案件线索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供应商举报,常因被索贿或未中标而举报相关人员;二是内部举报,向下级举报上级或兄弟团队间举报。一旦收到举报,公司内部合规调查部门会立即介入调查。

五、职务侵占罪案件

这一罪名在游戏公司相关违法犯罪情况中较为常见,大家也比较熟悉,《刑法》第271条有明确规定及数额标准。有个案例是调查一名游戏经理,他私自售卖游戏装备,掌握每天道具发放量却多发并低价通过渠道售出,从中牟利,最终案发。在调查中,调取其工作记录,包括发行游戏装备、道具的后台记录,借此掌握道具流转方向。另一个案例,一个投资超1亿元但业绩不佳的游戏团队被裁撤,裁撤后交接期有大额对外付款引起我们注意,调查发现款项付给外包团队,支付费用比市场价高约3倍,作品质量差数量少,进一步调查发现他们通过向外包团队付款再把钱转入自己腰包。案件中有两个核心人物,我们先从较老实的那个人入手,通过谈话策略让其说出真相,牵连出另一人,完成前期取证后当场向经侦部门报案,前几天其中一人已被判刑。

六、游戏公司开设赌场案

这也是游戏领域里经常出现的违法犯罪情形,不容忽视。游戏公司中开设赌场案也属于高发情况,《刑法》第303条有相关规定,包含传统如麻将房形式以及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等,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有相应标准,虽然后面与谈嘉宾会深入分享,但简单概括一下,从游戏公司角度,虚拟货币变现是突出问题,不管是直接变现、与外部代理合作变现还是游戏内银商买卖虚拟货币,都容易让玩家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实货币。

在分享完这些典型案例后,我来总结一下游戏公司需做的事。要建立全面合规制度,这是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基础,既要制定有效规则,又要做好日常培训,同时设立反馈渠道,如吹哨人制度,为供应商、玩家等提供投诉渠道,且对举报处理要有标准流程,履行合规义务。另外,要审慎启动调查并掌握调查技巧。这是应对各类潜在违法情况时需要把握好的关键环节,因举报信息真假难辨,要分清优先级统筹资源,合规部门人员有限需初筛。调查技巧涵盖内部收集、实地探访、与IT技术部门协同等,还要掌握内部合规访谈要点。在调查中要明确最终目标并灵活修正,比如打击私服,要综合考虑对正常业务影响、目的等因素,灵活调整方向,有时对方态度好愿意和解或出具承诺书也是好结果,部分内部合规调查没必要上升到刑事层面,要考虑判刑对个人的影响,灵活调整以达最终目的。

多元视角



梁禹霖:

一、相关案例分享

主持人提到的那家与传奇游戏有关的公司,让我感慨颇多。2021年接手这一案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已被羁押约半年,案件进入检察阶段后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起初,他们被公安羁押时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可当我们再看到检察院的文书时,罪名已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第一,说说这家公司的业务情况。它是与传奇游戏相关的企业,先是获得了传奇游戏官方授权,而后开展了两个方面业务。一方面是打击私服领域违法犯罪,这方面业务线与之前万力律师提到的相似;另一方面是代替官方进行授权活动,该授权活动又分两个分支业务线。其一,给私服发布站进行授权,毕竟所有传奇游戏的私服基本都通过发布站公开投放,用户需从这些中介发布站去找私服服务器,这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游戏著作权问题,所以理应获得官方授权。其二,对具体的私服游戏进行授权,私服游戏的服务商或运营商获得授权后,便不会再受打击,这种授权意味着允许其运营服务器。

第二,讲讲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所在。主要问题出在给发布站授权这条业务线上,按业务流程,这家公司要公布获授权的发布站信息,公安机关认为,将这些发布站网址放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应当视为对这些发布站提供了广告推广服务。而这些发布站每家可能关联着上万个私服服务器,其中部分私服具备赌博功能,由此公安机关认定私服运营者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该公司因给共犯(发布站)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思路。接手辩护时,起初我们按常规思路从“明知”入手,也就是探究这家公司是否知晓这些发布站里的一万多个私服中有部分含赌博游戏,然而证明其知道或不知道都很困难,所以陷入僵局。从笔录来看,其业务人员确实在发布站上发现过有赌博功能的游戏且进行了举报,但公司总共就十来个人,面对一万多个服务器,根本发现不过来,也不可能因此中断对发布站的授权。

后来在团队研究中,我们发现另一条思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帮助了另一个犯罪的实行犯。该罪情节严重才能入罪,关于情节严重成立的解释有很多条,其中一条,也是该案中侦查机关适用的一条即帮助3人或3人以上。可这家公司只是在网站上放了12个网站的信息,这就涉及网站是否等同于犯罪主体的基础概念问题,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明原则,这12个网站背后是几个犯罪主体,是公诉机关承担的证明责任。

发现这个辩护思路时,案件已调查了约10个月,只剩两个月侦查时间。在这个时间里,侦查机关只有找到这12家网站的实际运营人,且实际运营人的数量大于等于3,才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成立。考虑到案涉公司主要人员均被羁押的情况,相应发布网站中部分已停止运营,且服务器均不在境内,侦查难度极大,我们没在“明知”这条线上僵持,而是提出关键的一点,即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帮助的对象是3人以上,虽能证明该公司网站上挂了12个网站链接,但无法证明这12个网站等同于多个犯罪主体。这一点很关键,即便“明知”被认定成立,只要无证据证明情节严重,最终也能达到出罪结果。

接下来,我想分享另一个案例,是关于Steam账号被盗取后引发的一系列犯罪问题。

其一,先介绍下Steam平台。Steam是国际上较大的游戏运营平台之一,在上面能找到众多国内外游戏,像刚刚主持人提到的2024年游戏产业迅速发展,其主力之一就是游戏科学的“黑神话:悟空”,其PC端主要贩售平台就是Steam。我提及这些,一是呼应主持人提到的游戏产业发展情况;二是凸显Steam平台对用户的重要性和影响的广泛性。

其二,讲讲我账号被盗的具体情况。那天我正与客户研究案件,突然收到Steam平台的邮件说恭喜我购买了东西,可当时我根本没登录Steam操作购买。等结束会谈发现,几乎同一时间,盗号者把我Steam账号上能卖的东西全卖掉了,还用所得款项高价买了“DOTA2”里的饰品。这里简单解释下“DOTA2”及其饰品,“DOTA2”前身是“魔兽争霸”里用户自制的一个MOD,是以“魔兽争霸”为基础的5V5即时战略游戏,后来由于MOD容量问题发展受到限制,几经周折发展成独立网游。由于“DOTA2”和“魔兽争霸”中名为“dota”的MOD在玩法上几乎相同,且关于游戏玩法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存在相当大的争议,“DOTA2”能盈利的地方就只有与“魔兽争霸”不同的人物外观和对应的皮肤散件(饰品)。这也是“DOTA2”游戏里有发达的皮肤系统,且皮肤、饰品可以交易的原因。

其三,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该起犯罪是被掩盖在普通虚拟物品交易外观下的隐蔽型犯罪,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这一系列交易行为非我本人操作。由于我自己就是受害人,我很清楚当时我没有在Steam平台中进行任何操作。但实际办案中,办案机关无法区分这个交易行为是本人操作还是黑客操作,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贸然立案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

实践中,能够证明账号并非本人操作的证据应当是游戏平台服务器后台备案的该次交易的登录IP地址和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在场证明。但由于Steam平台商城在国内属于“薛定谔”状态(时灵时不灵),想要稳定登录Steam商城需要使用加速器,而这些加速器的基本原理是架设代理服务器,使用代理服务器后,登录Steam平台的IP地址就会从用户实际的IP地址变为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

由于这些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通常在境外,如果案涉交易时的IP地址在境外,仅有交易时IP地址和本人不在场证明,不能达到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除非加速器运营商提供了其案发时运营的所有代理服务器节点,且均不与交易时的IP地址相同或用户本人未在交易时间登录加速器的证据。有观点认为,即使加速器运营商提供了上述证据,也不能完全排除用户本人未使用其他加速器登录Steam平台,因此仍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上所述,实践操作中,以刑法维护游戏财产的路径,因不能排除使用加速器登录的手段交易而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难以实现。

其次,案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我的Steam账号被盗后,黑客利用“DOTA2”的交易机制将我Steam账户中的库存变现,其中主要的虚拟物品是游戏游玩过程中取得成就时有概率获得的贴纸和标签。虽然我没有花钱购买这些虚拟物品,但一来它们是我在游戏中付出时间积累而来的,对我来说是有价值的,二来这些物品确实可以在Steam平台上交易。所以我认为它们属于我的虚拟财产,应当适用与财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将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财产权也是如今的通说。

在此案件中,我的财产不当减少,黑客财产不当增加,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虽然单起犯罪数额可能不符合入罪标准,但由于我库存内虚拟物品价低而量大,很可能符合多次盗窃的条件。

因此,该案在实体上可能成立盗窃罪,但在实践中由于证明标准过高,超出了一般人的能力范畴,以刑法维护游戏财产的路径难以实现。

说到虚拟财产,我还想说说假老干妈骗腾讯的诈骗案。在这一案件中,一伙人冒充老干妈公司业务人员与腾讯合作,骗取游戏内道具后转手卖掉获利,这同样涉及虚拟财产归属问题。腾讯报案时认为自己是受害人,这说明腾讯报案时认为案涉财产归属于自己。而在我刚刚提到的案例中,我认为案涉虚拟财产归属于我自己。这就产生了矛盾,到底虚拟财产是归属于游戏公司/平台还是归属于用户?这决定了游戏公司/平台和用户谁是被害人。

实际上,该问题的关键还是看谁的财产不当减少、谁的财产不当增加。实践中,只要游戏公司/平台的服务器不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计算服务器,均可以通过修改后台交易数据的方式完成用户数据更改。在上一个案例中,发生在用户账户内的变动,如果用户认为是非法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该损失应由用户自身承担。因此用户的财产不当减少,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不当增加,游戏公司/平台内的数据量不增不减,所以用户是受害人。

但在假老干妈和腾讯这起诈骗案中,腾讯公司给出的是兑换代码。这个代码有两种状态,分别是已激活和未激活,只要代码激活,腾讯公司就要对激活代码的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而这一服务是由腾讯公司工作人员劳动才能支持的,具备价值。因此该案中腾讯公司的义务不当增加,而为了满足这些义务,对应的支出就不当增加,因此腾讯公司的财产不当减少。那么,用户的财产是否不当增加或减少?腾讯没有对已购买对应激活码的用户撤回游戏道具(虽然他们实际上可以这么做),用户账户内的财产没有不当减少。有观点认为,用户购买对应激活码是按照正常的市场对价,成立善意取得,因此腾讯公司也无权撤回游戏道具,用户的财产属于正当增加,用户不能取代腾讯公司成为受害人,但已善意取得的虚拟财产,归属于用户。

也有观点认为,既然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诈骗取得的虚拟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人对该观点并不认同,原因在于,盗窃取得的赃物受害人并未作出处分该财物的意思表示,而诈骗是受害人处于错误认识下的财产处分行为,在民事上属于瑕疵的意思表示,但不代表没有作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意思的盗赃物绝对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不代表有处分意思的被骗取的财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该案中,将游戏道具激活码以非法手段取得并转卖牟利的假老干妈公司,其财产因其犯罪行为而不当增加,是该案适格的被告。

此外,这个案件还暗含游戏企业合规的法律问题。游戏内的虚拟财产,现在普遍认为属于财产权,但属于何种财产权仍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虚拟物品属于游戏公司对用户承诺的服务,是用户对游戏公司享有的债权,那么转让该债权的行为应当适用用户与游戏公司之间的《用户协议》。但问题在于,这种《用户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如果完全限制了用户权利,增加了用户义务,在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时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用户协议》对用户转让债权的行为加以限制的条款是无效的。游戏公司不当限制用户转让其债权涉及合规问题。

也有观点认为,游戏内的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用户则有权转让,这也会产生矛盾。物权包含4种基础的权利形式,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目前的行业状态下,用户想要实现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然存在不小的困难。如果游戏公司/平台阻碍用户正常行使物权,也会引发游戏公司/平台的合规风险。

最后,我想聊聊游戏公司/平台的合规化路径。游戏公司/平台在对用户处分虚拟物品提供支持、支付结算服务时,要确保不知用户在进行非法活动,切断“明知”这条线,才能保证业务合规、安全。

以游卡游戏公司为例,其核心产品“三国杀”,在处理游戏内财产时,会反复提醒用户设置二级密码。用户需输入二级密码而非登录密码,以此确保财产处分经本人确认,不过这一措施引发不少用户吐槽,觉得操作麻烦,但仍不失为一种合规路径。所以游戏公司应设计更合理的合规程序,比如批量处理游戏内财产时才需输入二级密码或手机验证码,这样既能保证合规性,又能提升用户体验。

二、游戏外挂问题

下面谈谈游戏外挂问题。我个人认为,游戏外挂提供行为不仅可能构成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还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以“绝地求生”(“吃鸡”游戏)为例,其运营公司是韩国蓝洞公司,在最火的时候,同时在线人数达2000万人,然而外挂兴起让游戏迅速衰败,起初是“闪电侠”外挂,后来出现更恶劣的透视、锁头等外挂,严重破坏游戏平衡,致使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享受游戏体验,游戏在线人数因此迅速下降。直到蓝洞公司让腾讯入股,由腾讯负责国内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才抓到一些外挂制作者。

同时,很多友商趁机推出玩法类似但代码不同的游戏分流用户,在分流和外挂双重影响下,“吃鸡”游戏从买断制变为以卖通行证和奖励为盈利模式的游戏,如今类似“吃鸡”的游戏已有多款,各有不同受众群体。作为现象级游戏的“绝地求生”终究是不可避免地走向没落。

蓝洞公司对“绝地求生”的运营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兜售外挂的行为对蓝洞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巨大的破坏作用,缩短了其盈利周期,因此不仅成立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也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一行为两罪的想象竞合犯。

三、谈谈游戏产业的沉疴痼疾“玩法”保护问题

之前的案例中提到了“DOTA2”的转型和“绝地求生”的没落,二者的共同点都是玩法问题导致老游戏迅速失去市场。

游戏史上,因为玩法新颖而在众多游戏中脱颖而出者层出不穷,其中佼佼者被游戏领域内称为“现象级”游戏,意为游玩该游戏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但现象级游戏昙花一现者也不在少数,不仅有刚刚提到的“DOTA2”和“绝地求生”,还有“刀塔自走棋”“三国杀”等,都不同程度地因为友商玩法借鉴而走向衰落,虽然因为种种原因这些游戏的服务器仍然运行,但盈利期被大大缩短也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的知识产权分为以下几类,分别是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在目前的理论框架下,倾向于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游戏的声音占大多数,而玩法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思想而非表达不在保护之列,但游戏之所以盈利就是好玩,其玩法作为核心要素功不可没,甚至有时占主导地位。

反观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和游戏的盈利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远超一个游戏的盈利期限。这就使我国法律对游戏的保护陷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即该保护的内容没得到充分保护,其他已保护的内容却保护的时间过长。从法理学出发,增强保护范围的同时缩短其保护期限,似乎是一条可以行得通的方案。

目前,只有不正当竞争一个案由可以涉及对游戏玩法的“借鉴”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在民事维权方面,游戏公司通常会同时起诉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但截至目前,纯粹因游戏玩法雷同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案例还不存在。

在刑事犯罪领域,受罪刑法定原则影响,不能超越《著作权法》将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著作权”的范畴随意地扩大解释到包含游戏玩法的程度。《刑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章节,常依据获利或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社会危害性来定罪处罚。

实际上,侵犯游戏玩法的行为产生的获利和非法经营数额均已达到各罪的量刑标准,从危害性上来说,游戏玩法上“搭便车”的行为,严重挫伤了游戏生产者的创作积极性,这一现象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初衷背道而驰,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游戏领域生产秩序,值得重点关注。

四、讲讲游戏公司内部的合规处理

在涉及游戏的黑客犯罪中,不乏“内鬼”作祟。在我代理的涉黑客类案件中,经常有内鬼里应外合导致黑客入侵成功的现象,隐藏在风波下的职务侵占问题依然值得关注和重视。

我认为在公司架构上可设立两个吹哨人制度,一人专门监督公司内部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另一人则监督这个吹哨人。为激励他们履行职责,可设置待遇差异,比如1号吹哨人工资高于2号吹哨人,且若1号吹哨人无法履职,2号吹哨人能及时升为1号吹哨人,通过这种方式,尽量确保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

当然,游戏领域还有很多其他涉嫌违法犯罪或侵权的问题,今天无法一一详述,如果还有一期,可以继续探讨。



王馨仝:之前咱们代理的传奇私服案件中,梁律师提供了不少关键的行业内部资讯,让我们找到了制胜要点,作用很大。梁律师刚才也提到游戏皮肤财产权益认定问题,还举了不少例子,我这儿也想分享一个案例。我此前办理过一个案件,是关于直播平台做游戏推广时,游戏公司给它定制了几款直播推广用的皮肤,这些皮肤在游戏官网没售卖,是作为直播时鼓励玩家的赠品。但有工作人员私下贩卖,当时案件的争议点就是,这种官网没卖、作为赠品的皮肤或装备,被售卖的行为算不算侵犯直播公司财产权益,毕竟职务侵占是侵占本公司合法财产且公司有损失才行,我们辩方认为这不算公司财产损失。最终这个案件配合这个辩点,解决了背后争议,也取得原公司谅解,得到了不起诉的好结果。

咱们聊了挺多游戏相关内容,我还想分享一点,刚才梁律师说到“游戏”这个词,英文是“game”,它和“赌博”从词源上看有相关性,“bling”有形容钱等含义,“game”和“bling”连起来有点像“gambling”(赌博),所以游戏和赌博似乎天然就有关联。



徐伟:今日想聊聊与游戏有关的话题。

谈谈我的游戏经历,以助大家更好理解我对游戏相关问题的感触。我最早接触游戏可追溯至高中时期,临高考仅余两个月时,为玩一款名为“Freestyle”的联网游戏,我常通宵达旦,甚至在卧室放假人、盖被子伪装睡觉,实则外出打游戏,那是一款我很喜爱的街头篮球游戏,因我本身热爱打球,所以格外享受在游戏里用虚拟角色打球、展现现实中难以实现技巧的感觉。初中时,放学后我常和20个男生去网吧玩CS,不过曾被外挂坑害,当时还怀疑自身技术不佳,后来才知晓是外挂作祟,能隔墙视物并将我击毙。如今回想,老游戏逐渐停服、难见精彩赛事,正是外挂与氪金玩家打破游戏平衡,致使其丧失竞技精神与吸引力所致。当下我玩的是线上钓鱼游戏,借助VR四代Pro版本,用两个手柄就能在虚拟立体空间里体验世界各地湖泊钓鱼,感受鱼竿被鱼拽动,如今游戏确实能给人带来愉悦放松,已然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后,回归今日主题,先讲讲外挂相关问题,这也是我较为关注的方面。

一、外挂的相关问题及案例

我曾向往使用外挂,如今却极为痛恨,两三年前便花费时间研究外挂相关罪名。从Alpha数据库以“外挂”为关键词检索的结果来看,涉及罪名众多,其中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占比最大,在检索出的632件案例里,该罪名有348件。其余还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实际上,外挂种类多样且功能各异,未来或许还会增多,至于具体适用罪名,无论站在辩护人、被害人还是被害单位角度,都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者,回顾外挂适用罪名的历史阶段,2010年之前,非法经营罪适用较多;2011年至2016年,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较为常见;2016年之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居多。

而传统外挂,实则是实施作弊手段的程序,我举个通俗例子说明,假设京都律师事务所有个厨房,王律师能够拿卡取一个鸡腿,后来王律师找万律师伪造了一张卡,王律师可以用两张卡取两个鸡腿,有人觉得这是改变了取餐权限,破坏了厨房的运转或提供了破坏软件的工具,但实际上厨房内部依旧正常运转,王律师只是欺骗了厨房,并没有破坏厨房内部运转。所以,这类外挂作弊的行为根据现在的刑法规定,更多会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范畴。

分享一个外挂案例,在2011年至2016年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并行适用阶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释义说明,当时就明确提出不宜适用非法经营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侵犯著作权罪更准确。基于此观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曾办理一案件,鉴定外挂程序功能时,仅鉴定出其能绕过服务器保护措施,却未鉴定服务器是否受影响,后续因服务器相关数据丢失,鉴定无法回溯重做,最终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海淀检察院认为,若证据确凿,此类行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若鉴定意见缺失且无法重做,便只能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

此外,还有个插曲,前段时间我接到一咨询,有人因嫌快递公司出库程序软件运作效率低,自学技术开发出能批量操作的快递外挂,放到网上后,许多快递员为提高效率购买,短短一月,其本为自用却获利几十万元,我向其普及法律知识并劝其立即停止,可见外挂的存在有其现实原因,短时间内难以完全消除。

除了外挂,私服由于获利快,刑罚相对较轻,短期内也无法消失,之所以这么说,是按现行《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刑期均为10年,且多数判罚达不到此程度。一款盈利游戏上线需经过严格审核,还有未成年人防沉迷限制,做外挂、私服却可绕过这些直接获利,利润丰厚,即便面临刑罚最多不会超过10年,所以仍会有人冒险,方式还更加隐蔽。我玩PICO 4 Pro时,曾发现闲鱼上一块钱能在百度云下载官方游戏破解版,盗版游戏因一本万利而十分猖獗,好在官方不断投入精力更新软件、提升防范技术,我个人宁愿花钱买正版,不敢涉足盗版,因其可能导致账号被盗或软件无法运行。

二、谈谈游戏公司面临的风险

这是我想分享的重要内容。

第一,代码泄露风险。在办案中发现,相关主管人员泄露代码的情况时有发生,拿到源代码后,通过换皮肤、添加不影响运行但拉长代码字符内容等手段,可规避日后相同性鉴定,虽会降低软件运行效率、造成资源浪费,但鉴于游戏开发成本高昂,像“吃鸡”这类热门游戏,即便换皮利用源代码也能盈利,这会致使公司市场份额减少,泄露源代码的个人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所以公司需建立内部吹哨人制度,保障举报人权益,避免打击报复,确保举报通道畅通。

第二,服务器被攻击风险。部分竞争对手会在境外等地购买大量流量恶意攻击服务器,我玩“Freestyle”时,换多个服务器均卡顿,这会严重影响玩家体验感,导致游戏无人问津,实施攻击的犯罪分子极为隐蔽。我接触过的一个案件中,原公司软件正常运行且市场份额大,后因开发人员与老板冲突离职,其开设新软件,一晚有人用IP登录原公司服务器后台删了源代码,致使软件无法使用,巧合的是,该离职人员开发的新软件销量很好,老板报案后虽立案,但线上虚拟身份与线下真实身份难以对应,仅能查到后台被登录,因公司账号管理混乱,即便捕捉到IP地址,也无法明确对应具体人员或地点,查询发现可能是网吧,此类破坏对游戏公司打击极大,前期投入瞬间化为乌有。

第三,程序漏洞风险。有些规模不大的游戏公司,看到市场前景好便投资招人、购买软件让技术员修改,技术员可能未察觉原有程序漏洞。我曾经历过用户利用程序bug不花钱充值的案例,虚拟币无端增长,用户借此购买礼物、装备,直至一个月后才发现,损失近几百万元,所以购买他人软件开发时需格外留意此类问题。

第四,程序员职业操守风险。在我经办的案件中,存在程序员利用权限更改代码为自己账户充值的情况,且不止一例。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存在争议,有的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还有的认定为盗窃罪。从维护游戏公司角度出发,此类案件立案是关键,因其隐蔽性强,若有客观数据或证据则更易立案,立案时还需考虑管辖权、难度等问题,毕竟侦查中罪名可能变更,维护公司利益需讲究策略。另外,玩家个人信息泄露也是不容忽视的风险,若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谈谈高风险的游戏类型

这也是值得关注的要点。

首先,棋牌类游戏。这类游戏风险颇高,务必确保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齐全。我曾处理的一个案件中,棋牌类公司虽有许可证件,软件未被认定为赌博游戏,但代理商在推广时以招揽赌客为噱头开设赌场,公司因无直接共谋证据,仅因监管不力,最终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相对较轻。

其次,捕鱼游戏和大转盘游戏。他们同样风险很高,捕鱼游戏涉及营商治理与打击,经过治理,如今手机上的此类游戏已不如从前多。大转盘小游戏方面,我曾为一家直播公司做事前合规,其转盘游戏含以小博大功能,因合规工作到位,目前已无刑事风险。关于概率游戏和赌博游戏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平进平出,比如花10块钱买到价值10块钱的东西,如此可降低风险。

四、有关合规方面的内容

我主张对症下药,依据我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特点,更侧重于专项合规,不同公司的合规涉及内容不同,需围绕主营业务和面临风险针对性开展,并无通用固定模式。对游戏公司而言,要注重保护著作权,警惕隐蔽性强的侵权行为,保障内部举报通道顺畅,代理推广概率类游戏时要选择正规、资质明确的代理商。当下网络游戏居多,公司维权时要充分利用好相关规定,鉴于网络犯罪管辖地点众多,立案难度大,需充分研判适用规则,以切实保障游戏公司利益。

希望越来越多的优秀互联网游戏或单机游戏能在公平、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下,吸引更多玩家关注与投入,谢谢大家。



钱浩:我有几个不太成熟的问题想请教万律师、梁律师和徐律师,因部分话题具有争议性,还请各位简单回复就好。

我也曾经办刑事报案控告案件,流程与万律师所讲类似,都是发现情况后收集证据、报案并协助司法部门推进流程。但我有个直接疑问,游戏公司内部调查专业性、技术性强,常需“红客”或“白帽子”这类专家协助,他们以及内部工作人员获取的线索,在与公安机关对接时,要如何转化成公安机关能用的证据呢?另外,像通过加入QQ群诱导或刺激群友消费充值形成的证据,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尤其是合法性方面,能否经得起考验呢?还有运用技术手段进入他人后台这类行为,会不会让游戏公司自身面临刑事风险,对相关服务器、运营及代码有无影响呢?



万力:非常感谢你的提问,这确实是比较现实的问题,我简要回应一下。

其一,可能大家存在误解,往往不是游戏公司人员去切入获取线索,而是热心玩家自行搞到线索后提供给我们。

其二,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提供的所有材料都是依法合规的,不会去做违法乃至擦边的事。比如以玩家身份“潜伏”,这完全合法,因为玩家有这样的权利。我们整理的线索虽然可能指向违法犯罪行为,但距立案标准或许只差关键一步。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办案时可通过收案初查,推动线索进一步完善。

其三,部分线索可能偏向引导或大胆假设,比如在相关群里以热心玩家身份询问游戏情况,经合理推断能排查出一些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立案时会考虑诸如KPI以及受理后能否侦破等问题,若我们能给出相对明确指向,在初步审查等环节会有不错效果。

其四,就内部调查而言,采取的方式也都是合法的。像之前处理职务侵占案件,公司安全部门进入相关人员系统后台调查,这基于公司对运营及相关数据资产拥有所有权,且员工入职时都签署了相关协议,明确其领取使用的电脑等设备属于公司资产,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调查都是合法合规的。

此外,互联网大厂大多会建立类似制度,内部纪检不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更多是给当事人机会,毕竟找其谈话时往往已有较有利证据,若当事人不配合,后续自有公安机关介入,我们做内部调查都是以合法合规方式推进,避免出现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梁禹霖:我留意到你问的证据相关细节问题,比如卧底充值的钱能否算证据,答案是肯定能算。这里可能涉及类似“钓鱼”情况,比如给对方钱让其建私服,对方称钱是挣的,但这可当作必要成本看待。关键是能通过支付的钱确定对方收款账户、所用支付平台,进而锁定对方,所以该证据是有效的,钱本身的差别影响不大。同时要强调,无论是游戏行业内部调查,还是配合公检法办案,都要以合法为原则,在此前提下提供专业性支持,起到协助作用,而非替代公检法的职能。



钱浩:我理解您的意思了。我再补充一点,之前遇到私服案件,净金额只有5000元,离入罪的3万元标准还有差距,当时有人提议我们自己充2.5万元凑够金额,但我们拒绝了,还是要把控好合法性和尺度问题,若只是充150元,在合理调查范围内,影响就不大。

接下来,我想请教梁律师一个问题。梁律师之前提到游戏内装备等财产性质问题,涉及案件被害人认定。我前段时间接触一个案件,可能描述不太准确。有些技术平台或游戏平台会给有贡献的玩家发放虚拟货币作为奖励,我的当事人在平台有贡献,可他是虚拟身份,游戏非实名制,真实身份与游戏身份有隔离,且服务器在境外。后来出台政策可发放虚拟货币奖励,结果平台上其他的主体冒用我的当事人的名义,通过邮件申报程序领走其应得的虚拟货币,领走后虚拟货币价值还波动下跌了。



梁禹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平台后来给当事人补发了虚拟货币,但价值已减损贬值,要明确平台生成虚拟货币几乎无成本,而玩家获取是付出了成本的,所以我认为实际受损失的是玩家,而非游戏公司。另外,当事人按正常申领程序发邮件询问时,平台告知已领过但又补发了,关于虚拟货币流通性,若其能与法定货币通过一定方式兑换,价值便可评估。骗子虽用破坏计算机软件方式冒领虚拟货币,没及时拿到是其自身后来才发现导致的,但既然平台发现后第一时间补发了,那当事人损失不算太大。



钱浩:我很认同徐律师和梁律师观点。游戏行业设置虚拟货币,国内多数省份对此态度偏否定,尤其在财产利益或属性认定上,不同省份看法不一,像广东、上海、北京就各有观点。但总体而言,我很支持今天讲座中各位律师从不同视角考虑这一问题。

最后,我想请教徐律师一个问题。我看徐律师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研究细致,我这个问题和梁律师说的传奇案件有关,后续有相关联案件,其中一个涉及私服但无外挂。对于游戏私服厂商,其正常维权活动如找到私服后进行补充授权,这能否在刑事意义上阻断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呢?补充授权行为会不会让私服运营者被认为是被强迫交易了呢?比如正版厂商发现私服后,直接拿出补充合同,说要么签要么报案控告,这会导致正版运营商涉嫌什么问题吗?



徐伟:实际上,私服后期获得授权后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前期已存在的犯罪行为,公诉的案件不会因后续授权就无视前面的犯罪情况,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可能会酌情考虑,但就公司层面而言,暂时没考虑到其他可能后果。另外,提到的传奇案件著作权问题确实存在历史遗留情况,原本母公司分裂后,两家公司都有部分权利且共有,在给国内授权时,一家给了授权,另一家没给授权,所以国内存在两个合法权利情况,在此背景下,正版厂商去找私服维权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确实值得探讨。



万力:这个问题确实涉及著作权历史遗留问题,就像传奇游戏,其母公司分裂后,两家公司都有部分权利,可在给国内授权时出现纠纷,所以正版厂商找私服维权是否构成强迫交易,还需进一步分析。



钱浩:非常感谢万律师、梁律师、徐律师以及所有参与讨论的嘉宾,让我能从行业整体角度看待合规和风险防范问题。我觉得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以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需要从专业角度补充学习,毕竟游戏行业像金融行业一样,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需要各位专业的人士为司法实践提供知识支持。

注:摘自刘立杰主编:《刑辩百人谈·专业篇》(2024年特辑)第364~389页,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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