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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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众多承包人,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承包人的切身利益。为有效解决这一顽疾,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特别赋予了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排除其他债权人你的强制执行吗?
最高院在《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本案焦点是:
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判断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的标准,应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性质。如提出异议的依据为基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权利,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执行行为异议。
如异议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物,且所依据的基础权利为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则构成案外人异议。
本案中,金某建司并未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即金某建司仅主张基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亦未主张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其所有,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受案范围。
金某建司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顺庆法院房产处置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故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执行行为异议予以审查。
关于金某建司主张顺庆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受偿顺序的优先权,是在建设工程标的被执行后的变价款等对价进行分配的顺序问题。
本案中,金某建司可在案涉房产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以主张其优先权。故顺庆法院的处置行为并未侵害金某建司的优先受偿权。
同时,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虽然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置该执行标的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周军律师提醒,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但可在执行中可以优先受偿。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在执行程序中主张的,执行法院通过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仍无法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承包人应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以便享受优先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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