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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往往是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场合。一方主张要抚养子女,另一方则主张以对方抚养子女则不给付抚育费为条件,主张抚养者为达目的,只好同意免除对方的给付义务。因此,对于父母双方协议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慎作出认定与处理。从某种程度上看,父母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而作出的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意思表示,很难说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从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因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保护子女的能力和时间等。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当作出动态的考察,对父母的抚养条件作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不能仅仅着眼于当前的情况;另一方面,还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也不能完全以经济条件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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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协议约定的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的,并不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父母双方协议一致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并不是否定其作为父或母的身份。基于其父或母的身份,被免除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除非产生了抚养义务灭失的法定原因,协议免除一方父母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仍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Ⅴ、可在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协议中约定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本解释第48条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经常出现父母双方在约定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协议中,同时约定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对此,我们认为,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首要考虑因素的前提下,父母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在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期间,免除另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存在障碍,也有助于维系、加深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此外,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考父母的意愿,可以认可该约定的效力。只是在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子女已满8周岁的,还需要尊重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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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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