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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未履行法定公告程序,任何征收行为均属违法。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撤销行政机关决定,彰显“程序正义”在征地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同类案件确立“以程序合法性审查优先”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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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宁夏甲县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乙村民所承包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月18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尚未获得省级政府批复、未发布征收公告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乙村民3日内腾房交地。
村民委托律师起诉后,法院查明:案涉土地直至2018年10月8日才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复,而国土局的强征决定比批复日期提前了20天,且未依法履行征收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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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销被告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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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是否有权责令交地?
原告主张: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局无责令交地职权;补偿标准应执行2015年自治区标准,而非甲县擅自适用的2012年旧标准。
被告辩称:程序瑕疵属“轻微违法”,不影响实体结果;若撤销决定,其将重新作出相同补偿决定,浪费司法资源。
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认定:征收必须严格遵循“先获省级批复→政府公告→组织实施”的法定流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局在批复前作出决定、未公告,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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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揭示行政机关“未批先征”的典型违法模式。许多当事人因不熟悉“程序合法性审查”规则,误以为“拿到补偿款即合法”。事实上,程序违法可直接撤销行政决定,无需陷入补偿标准拉锯战。
一、越权执法:国土局无权替代县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将征收职权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局作为职能部门,无权直接责令交地。被告以“配合棚改”为由越权执法,违背职权法定原则。
二、程序违法:未批先征属于根本性错误
批复前置:省级政府批文是启动征收的“通行证”。案涉土地在决定书下达时尚未获批(10月8日批复 vs 9月18日决定),相当于“无证驾驶”。
公告缺失:《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征收方案批准后必须公告,保障村民知情权与异议权。被告跳过此步骤,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
三、瑕疵不属“轻微”,实体权利已受侵害
被告辩称“程序轻微违法”,但法院指出:未获批文即强征,等同于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基础,直接影响原告实体权利,必须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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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警示:征地维权三大关键点
查批文: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省级征地批文是否存在及批复日期;
看公告:未在乡镇/村组张贴书面征收公告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认主体:仅有国土局、街道办等下发补偿决定的,属越权行为。
华联提示:
若您遇到类似问题,请立即核查:
征地批文日期是否早于补偿决定?
是否看到政府张贴的征收公告?
签收文件的主体是否为县政府?
程序漏洞可能是您维权的最强突破口。
华联律师事务所
聚焦征地拆迁、行政执法争议,以程序正义守护公民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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