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日常使用的“非法集资”一词其实并不是一个刑法罪名。《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一具体罪名。“非法集资”指的是分布在《刑法》中一系列关联罪名的统称。这一系列罪名中包含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7个具体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又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最为典型的两种犯罪,也是最常见进行区分的。上传中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普通公众最常听说或者经历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名思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最为典型的适例就是,某种单位或者个人因资金问题而对外向不特定的公众群体集资借款,并常常对外标榜高利息或高投资回报率。这种就属于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例如这些年多数爆雷的p2p大多属于这一类型。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更多样,例如一些投资加盟店、出租返祖产权式商铺都是打着高投资回报率的幌子变相吸收资金。该犯罪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公私财产利益。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则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最大的特征是必须具有非法占用目的。通俗来理解的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是“骗钱”,只是缺乏相应手续私自从事了银行等机构的工作,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典型的“骗钱”,行为人实施集资的目的就是“骗钱”,将集资款据为己有。两者的侵害法益、社会危害性都不同。集资诈骗罪对公众财产权益的侵害更严重,量刑也会更重。并且,二者均存在单位犯罪,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如财务、业务主管等追究法律责任。【区分关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五大判断标准】由于二者在集资过程中的外在表现非常类似,因此区别二者的关键就在于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去推断其是否主观上想非法占有集资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罗列了五种典型的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第一类,集资人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消费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类,集资人存在携带集资款逃匿或者抽逃、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无法追回的,可以认定其具体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类,集资人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虚假破产躲避债务的,可以认定其具体非法占有目的。第四类,集资人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认定其具体非法占有目的。第五类,集资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可以认定其具体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集资人存在这五类情形那么就有理由认为其集资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其就涉嫌集资诈骗罪,而不是仅仅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公众存款就是诈骗?区分非吸和集资诈骗的五大特征
【何为非法集资类犯罪】
日常使用的“非法集资”一词其实并不是一个刑法罪名。《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一具体罪名。“非法集资”指的是分布在《刑法》中一系列关联罪名的统称。这一系列罪名中包含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7个具体罪名。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又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最为典型的两种犯罪,也是最常见进行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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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普通公众最常听说或者经历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名思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最为典型的适例就是,某种单位或者个人因资金问题而对外向不特定的公众群体集资借款,并常常对外标榜高利息或高投资回报率。这种就属于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例如这些年多数爆雷的p2p大多属于这一类型。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更多样,例如一些投资加盟店、出租返祖产权式商铺都是打着高投资回报率的幌子变相吸收资金。该犯罪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公私财产利益。
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则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最大的特征是必须具有非法占用目的。通俗来理解的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是“骗钱”,只是缺乏相应手续私自从事了银行等机构的工作,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典型的“骗钱”,行为人实施集资的目的就是“骗钱”,将集资款据为己有。两者的侵害法益、社会危害性都不同。集资诈骗罪对公众财产权益的侵害更严重,量刑也会更重。并且,二者均存在单位犯罪,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如财务、业务主管等追究法律责任。
【区分关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五大判断标准】
由于二者在集资过程中的外在表现非常类似,因此区别二者的关键就在于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去推断其是否主观上想非法占有集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罗列了五种典型的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第一类,集资人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消费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类,集资人存在携带集资款逃匿或者抽逃、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无法追回的,可以认定其具体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类,集资人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虚假破产躲避债务的,可以认定其具体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类,集资人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认定其具体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类,集资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可以认定其具体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集资人存在这五类情形那么就有理由认为其集资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其就涉嫌集资诈骗罪,而不是仅仅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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