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中国新闻周刊”刊发了一篇《检察院成立惩戒委员会,有何深意?》的文章。文章提到,
7月29日,山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委员会主任由省检察院“一把手”杨景海担任。2024年12月30日,最高检也成立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是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除了山西,今年以来,湖北、北京、青海、浙江等多个省份陆续成立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不过,文章引用多位受访者表示,要想让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还需要做多项工作。理由是,惩戒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上级监督机制,但目前,部分规定不够细化和明确;审查意见的约束力不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案件,是采取听证会还是书面审查的方式,相关法律还未予以明确;检察院在作出处理决定时,是否必须完全采纳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的采纳范围又是否可以自行作出选择等;在强调惩戒的同时,有必要设置容错机制;另外,需要考虑具体办案中,公检法之外力量介入的问题。
长期以来,虽然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惩戒委员会制度,却一直是“沉睡制度”
早在2015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制定。
类似的规定,法院也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明确提出:
16. 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要认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提出审查意见,相关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惩戒决定。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可是,正如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对《中国新闻周刊》讲的,多年来,我国强调对检察官和法官的依法履职进行保障,但对他们违法履职的惩戒有所缺位。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就是为了补上这一制度缺位,可制度规定了很多年,一直没有建立完备相关应的机构和制度。
2020年,河南省检察院收到反映洛阳市某基层院在办理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违规违法办案问题的举报信。经初查,发现该案承办检察官李某某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遂按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经审议,17名惩戒委员会委员中有15人认为“李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最终,惩戒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这起惩戒案例作为“全国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入选了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改革典型案例。
此后,我国虽有多个省份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但鲜有相关通报案例,在部分学者口中,该委员会甚至被称为“沉睡的机构”。
今年以来,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被相继推进
2024年,最高检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经调查认为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报检察长批准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202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召开。
会上提出,“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实施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要求,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法治要求,有利于通过科学准确审查认定、严格依纪依法追责惩戒......”
此前的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最高检机关举行。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惩戒工作纪律,正确处理好权与责、法与情、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秉公审查不偏私,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
为何会成为“沉睡机构”
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惩戒制度,都规定的是,“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所谓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不接受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内部调查、处理制度,据此,此项工作仅靠内部推进,力度可想而知。
此外,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一线办案人员压力大的局面,本来很多重大案件都是内部研究过的,采取让内部受理调查、拿出意见、逐级上报的惩戒委员会办案方式,会造成很多案件得不到上报,影响惩戒委员会作用的发挥。
据此,有人建议,今后可以探索建立一套独立于检法机关的第三方机构,科学评判与奖惩检察官、法官的办案行为。此外,也有人建议,员额制的退出或可作为惩戒委员会对相关办案人员的惩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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