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
女性靠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守护幸福的家?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
让我们一起跟随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招聘条件中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
是否合法?
热爱美食的小梁前不久刚拿到中式烹饪师三级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她看到一家餐饮公司在招聘厨房学徒,就去面试了。但是公司拒绝为小梁安排面试,还声称已经招满了。之后,小梁在寻找其他工作时,发现这家餐饮公司仍在招人,并且应聘条件中多了一条:“仅限男性”。小梁气愤不已,决定去餐饮公司问清楚。前台反复对她说“厨房学徒就是不要女的,有厨师证也不行”“我们就是不招女工,填了招聘表也没用”等类似的话,小梁反应过来,原来餐饮公司不给面试机会,仅仅是因为她是女性。小梁一气之下,把这家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中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A. 合法
B. 不合法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B
【解析】答案是不合法。一般来说,除了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在招聘条件中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都是不合法的。
我国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单纯基于性别而拒绝录用女性或是提高女性录用标准,否则就属于就业性别歧视。
那么,什么是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呢?《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写明,有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还有负重强度极高的作业。
在这个案例中,小梁应聘的职位是厨房学徒,明显不属于上述几种工种。餐饮公司以小梁的性别为由拒绝小梁,严重侵犯了小梁的平等就业权。最终,法院判决小梁胜诉。
如果你在企业招聘时,遇到类似涉嫌就业歧视的,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妇女联合会帮助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附录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文稿:区妇联
编辑:宁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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