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理性设计无法构建乌托邦和巴别塔,只有传统一代代流传下的文明规则才能让社会继续维持,不至于毁灭于人性之恶。这种自发的,代代相传的文明不是自由的束缚,而是对每个人的保守。
这构成了英美法系的哲学基础。
在那里,不会把未成年人看成天使,未成年人渣不敢随意犯罪。
被施暴者说我爸爸要报警了。
回应她的却是更加响亮的耳光,以及嚣张至极的哄笑声。
一个施暴女生说:“又不是没进去过,你以为我们怕你吗?”
听起来毛骨悚然,为何未成年人渣总是络绎不绝?刑法适用年龄的规定,让16岁,甚至18岁以下人渣,无所畏忌。
未成年人渣的伤害远大于对它们的惩罚。
在唐代的时候,开元二十三年(735年),时年13岁的张瑝与11岁的张琇于洛阳刺杀杨万顷为父复仇,引发朝野争议。中书令张九龄主张宽宥以彰孝道,为父报仇在古代不仅是孝道,也是天理。张九龄并不是因年龄原因不杀他。而李林甫、裴耀卿等官员强调依法论处,最终唐玄宗裁决将二人杖杀。在这起案件中,年龄始终不是障碍。
在古代,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年龄从来不是免罪的理由。犯罪就是犯罪,可能是古代人懂事早,可能农耕时代没什么留守儿童问题,反正古代没什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概念。
工业革命后,家长从早到晚在工厂上班,孩子就野了,别有用心者利用儿童犯罪,也有儿童自己走向犯罪。
你看最近的几起校园霸凌,霸凌者大多数都是有妈生没妈教的野孩子,破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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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百年前,最早工业革命的英国,这个问题尤为严重,《雾都孤儿》就描绘了那个场景,当时不管是成人犯罪还是孩童,都一视同仁,还有8岁小罪犯被判绞刑的。
18世纪,意大利贝卡里亚的一本书《论犯罪与刑罚》,第一次提出了刑罚适用年龄的问题。它的理由是只有当人具有自由意志时,其所做出的犯罪行为才是应当由其自身负责的,刑法对其施加惩戒,才合乎法理并具有威慑意义。
小P孩什么都不懂,要么被人蛊惑,要么是年少轻狂。总该给他们机会。等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了,有自由意志了,再依法惩处。
那多少岁才有自由意志呢?
贝卡里亚定了一个岁数:14岁。
因为当时天主教会的坚信礼是14岁时进行。
在天主教国家,一出生就会受洗归主,体现神的拣选。但婴儿什么都不知道,等他们14岁时,会依据自己的意志做一次坚信礼,表明自己愿意相信耶稣基督。
因此,14岁,就被贝卡里亚作为人有自由意志的标记。
但具体情况则是复杂的,有的人成熟早,有的人成熟晚,有的人一辈子都不成熟,有的人犯罪危害大,有的人危害小······几乎不可能用一道年龄门槛来界定所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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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论犯罪与刑罚》不仅提出了刑罚适用年龄,这本皇皇巨著在法学史上影响深远。
它提出刑罚权来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国家刑罚权并非神授或君权天赋,而是公民为保障公共安全让渡部分自由形成的“社会契约”。
既然是社会契约,所以它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定义和刑罚必须由成文法明确规定,禁止模糊或追溯性法律。
这就是欧洲大陆法系的理论基础,必须成文,才叫法。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法律,不能随意解释或擅断。
既然成文才叫法,那么就必须规定刑法适用年龄,直到今天,包括意大利、德国、法国、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硬性年龄规定,有的14岁,有的16岁,有的18岁。可以改变,比如我国前几年就降低了刑法适用年龄,但必须要有,不然法官无法断案。
大陆法系的底层观念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建立在人性本善基础上,因为人性本善,犯罪只是被教坏了,所以刑罚的唯一正当目的是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预防犯罪,而非报复或威慑。
也就是说,它相信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恶向善,最终达到美善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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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蝇王》通过一场思想实验给了社会契约论的善良人性幻梦一记响亮的耳光。
一群孩子流浪到荒岛上,开始维持着文明规范,渐渐地开始彼此争斗,厮杀。
最后,文明的最后一丝微光被野蛮的黑暗吞噬。整个岛陷入毁灭。
《蝇王》不仅打碎了小孩子是美好天使的假象,还揭示出什么是文明。小孩子带着罪恶和攻击性来到人间,我们的理性设计无法构建乌托邦和巴别塔,只有传统一代代流传下的文明规则才能让社会继续维持,不至于毁灭于人性之恶。这种自发的,代代相传的文明不是自由的束缚,而是对每个人的保守。
这构成了英美法系的哲学基础。
英美法系认为人性本恶,国家刑罚权是神授的,通过传统的代代积累。法官根据代代积累的判例来对具体案件审判。
而英美法系国家,比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等,一直就没有硬性的刑法年龄,虽然对未成年人要网开一面,但会根据具体的事,具体的恶行恶性,具体的清境来判案。不需要具体年龄才能入刑。
2015年,因为男女“争风吃醋”的琐事,十余名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用残忍手段折磨另外两名中国女留学生,将其衣服扒光、强迫其吃沙子、剪掉头发等,导致两人严重受伤。随后,受害者刘某在当地报警,经过警方调查之后,此案提起公诉。
在庭上,只有13岁到10岁不等的虐人人渣,好像不知道做了什么错事,还嚣张地让法官赶紧判,别耽误了自己的生日聚会。法官真的很快就宣判,三人以绑架伤人等罪名分别被判6年、10年和13年的监禁。这还是和被虐待女生家属达成了减罪谅解,撤销了折磨罪后的结果,不然会判几十上百年。刑满后三人将被驱逐出境。
这就是根据具体案例判罚的结果,如果这三个小孩,假设是偷盗等罪,估计会极大考量其未成年人身份,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这背后的底层观念是:对人性之恶的高度警惕与对人的宽恕。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背后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人性的理想国,社会的桃花源,它用理性构建美好的法律体系,惩恶扬善,但现实往往啪啪打脸。
而英美法系的最底层是被神的启示和传统托举。
它不相信人类社会可以靠自己,构建完美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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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不忍直视的现实里,该怎么保护我们的孩子?
除了社会对立法的呼吁,降低入罪年龄门槛。
最重要的还是陪伴他们成长,接住他们的攻击性,让陪伴和爱把攻击性转化成爱的能力。
欺负弱小的人都是懦弱的,因为它们知道弱小不反抗,才敢肆意妄为。
所以,让他们不惧权威,才会不欺弱小。只有不惧,不欺才是真正对别人的尊重和对自己的自信。
在不忍直视的人性里,我们唯有靠仰望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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