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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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纠纷解决及法律程序推进中,鉴定 / 评估报告作为专业且关键的证据,往往对案件走向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偶尔会出现鉴定 / 评估报告缺少签字的情况,这不可避免地引发当事人对报告证明效力的质疑。
那么,《鉴定 / 评估报告》缺少签字,是否影响其证明效力呢?
最高院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通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鉴定/评估报告》缺少鉴定/评估人员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亦无法律规定缺少形式要件会导致鉴定/评估结果无效,法院可采纳该报告。
本案焦点是:《鉴定/评估报告》缺少签字是否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情形。
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资产评估报告》上是否缺少评估人员的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亦无法律规定缺少上述形式要件的情形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的法律后果。
该评估报告虽有相应期限,仅表示其准确性将随一定时间经过有所变化,鉴于本案所涉事实已无法另行查明,该评估报告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反映待查事实,而种苗场也未能举证证明该评估报告的结果与随后变动的事实产生已巨大差距,也未能否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计算成果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故原审法院以前述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报告的内容为基础,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印证,并不存在所查明事实无证据支持的情形。
种苗场提供的航拍图并不能证明所拍摄地点是否为本案争议地块,亦不能证明当事人对争议地块采取何种行为以及沙坑面积发生变化。
即便该组证据可以证实通周建设公司有挖沙谋利行为,亦与原判决关于通周公司治理沙坑后用于经营而取得一定的收益系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方式的认定并不矛盾。
周军律师提醒,《鉴定 / 评估报告》缺少签字,不能简单地直接判定其是否影响证明效力。虽从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的形式要求来看,签字是重要环节,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证据的整体关联性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报告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慎判断。当事人在面对缺少签字的鉴定 / 评估报告时,应积极提供其他证据支持或反驳报告内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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