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自8月8日起,对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8月4日,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刊文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个人境外收入的监管,明确境外买卖股票收入需依法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纳税人按纳税年度盈亏相抵计算应税所得,但禁止跨年抵扣亏损。
对于以上两点,金石杂谈认为,目的有三:一是缓解财政紧张问题;二是敢国债资金入市,敢境外资金入A;三是;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针对大额用户。
金融时报8月4日刊发《加强个人境外收入监管!境外买卖股票收入也要缴税》一文,核心要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在境外买卖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次征收。
2)年度内盈亏可互抵:税务部门允许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对境外股票交易的盈亏进行抵扣,但不允许跨年度抵扣。
3)CRS机制助力监管:我国已加入OECD主导的CRS机制,与全球150多个司法管辖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这一规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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