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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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发展进程中,宅基地上违建房的拆除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那么,宅基地上违建房被拆除,政府拆迁安置还需要补偿吗?
最高院在《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某行政征收再审案》中明确:
即便宅基地上房屋因未经合法审批被判定为违建并遭强制拆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的法定权益依然受法律保障。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须对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实施补偿安置。
本案焦点是:政府拆迁安置中能否以宅基地上房屋违建为由不予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本案中,陈立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陈立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尽管陈立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立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立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至于陈立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陈立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立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陈某等四人均为某某市平桥区某村村民,尽管长期在外居住,但其户籍仍保留在本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其所建房屋因未经审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但这并不影响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违法建筑拆除行为时,必须充分保障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某某市某某区管委会仅以房屋属于违建、原住房已坍塌作为拒绝补偿安置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不能成立。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管委会对陈某等四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利,以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共利益需依法实施征收补偿的要求,行政机关即便基于公共利益拆除违法建筑,也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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