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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
近期,河南两家企业反映,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铁三局二公司”)拖欠数十万元保证金,即便法院在 2024 年已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还款义务,截至目前相关款项仍分文未付。
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多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却始终活跃于招投标市场,这一现象引发广泛关注。
买卖合同纠纷:分期还款协议成“空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冀 0102 民初 6617 号民事调解书” 显示,2016 年至 2019 年,河南省卫辉市春磊商贸有限公司(简称 “春磊商贸”)为中铁三局二公司的郑济铁路相关工程供应砂石料,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022 年 4 月双方核实,被告欠付货款 262 万余元、履约保证金 47 万余元,约定当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春磊商贸作为小微企业为周转资金,同意减免 39 万余元,但中铁三局二公司仍未履约。法院调解后,双方约定分两期支付 47 万余元保证金(2025 年 1 月 25 日前付 25 万元,2025 年 3 月 31 日前付 22 万余元),若逾期可申请全额强制执行。然而截至目前,原告未收到任何款项。
承揽合同纠纷 —— 限期返还保证金至今未兑现
同期,长安区法院就河南省卫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简称 “卫源市政”)与中铁三局二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作出(2024)冀 0102 诉前调书 259 号民事调解书。
卫源市政诉称,其承揽了郑济铁路先开段部分工程并支付履约保证金,2022 年 5 月双方核实,被告欠付工程款 28 万余元、保证金 13 万元,约定当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同意减免 4 万余元后,被告仍未履约。经调解,双方约定中铁三局二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通过中企云链返还 13 万元保证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但截至目前,卫源市政同样分文未得。
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失信企业为何能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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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公开信息显示,中铁三局二公司(前身为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二工程处,始建于 1958 年,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涉多起司法案件,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但根据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中应受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失信信息将通报至政府部门,用于招标投标等信用惩戒;《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包括限制失信者投标、参与招标代理及评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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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招投标信息
然而,中铁三局二公司多次失信却仍能参与招投标,与上述法律规定形成鲜明反差,其背后原因亟待调查。
作者:故事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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